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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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共同决议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重要手段。为了确保业主大会决议合法合理,业主在决议时必须遵循多数决原则,按照法律程序依法作出决议。目前我国主要通过《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决议进行实体和程序性规范,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社会实践的飞速发展,现实生活中业主大会决议出现瑕疵的情形仍然屡见不鲜。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实践和法律规范的龃龉,探究法律规定的缺陷和不足,为调和法律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提供更多实质性意见,本文拟立足于现行法律和司法案例,从法律理论和法律适用的角度对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本文的主体内容由以下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与业主大会决议瑕疵有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业主大会决议行为的法律性质,这两项内容对于理解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类型,法律后果和诉讼救济都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明确承认了决议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便利了决议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则,但理论界对此仍有诸多争议,赞成或反对决议行为为法律行为的观点兼而有之,并且在其内部又存在诸多分歧,经过学说综述和批判分析,本文认为决议行为绝不只是一方当事人为缔结法律关系的意思形成阶段,其法律行为属性无可非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团体成员之间甚或团体与相对人之间缔结民事关系的依据。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业主大会决议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案例总结我国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主要类型,一方面通过制度形成的历史回溯搭建理论争议的背景舞台,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现实的深入分析提出本文研究涉及的主要问题。学者们在学术争鸣中对决议瑕疵提出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认为业主大会决议行为虽然是法律行为,但其中也包含了诸多对传统法律行为制度的突破,作为一种特殊的多方法律行为,不能完全套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规定,而应有其独特的制度构造,具体可分为无权限瑕疵、召集和表决程序瑕疵以及违法、违反管理规约、侵犯业主知情权和表决权的实体性瑕疵。第三部分主要研究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效力及其法律后果,法律效力是法律对法律行为的价值判断,立足于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体系的效力评价规则构建决议行为的效力评价体系,根据第二部分对业主大会决议瑕疵的类型分析,对每一类具有争议的瑕疵决议进行明确的效力认定,具体有决议未成立、决议可撤销和决议无效三种认定方式。第四部分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分析业主大会瑕疵决议的救济方式的缺陷,由于法律没有明确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该类诉讼的诉讼主体一直存在争议,又由于我国法律目前只规定了决议可撤销一种效力认定方式,又为当事人在选择诉讼类型时设置了诸多限制,本文最后一部分将立足于诉讼救济的困境并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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