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个世纪发展起来的网络技术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方式和速度,它在给人们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对诸多法律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击,特别是以调整人类信息传播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更是首当其冲。而就目前国内外的实际情况来说,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最多、也最引人注目。如何在不妨碍文化传播的前提下保护著作权人在新技术环境下的利益,维护著作权制度的稳固,是著作权制度诞生以来永恒的主题。本文在把握住网络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之间区别的基础上,对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依据和侵权认定方法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涉及的是一个新兴的领域,但本文的分析工具仍然是现行的法律框架,这是因为网络创作和传播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希望通过对这一新兴领域的分析,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个新思路。 第一章:网络著作权侵权特点与保护难点。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网络作为一种新技术的产物又有其自身的运作特点,比如侵权的多样性、侵权的高技术性和诉讼主体范围的多元性等等。全球传播性、无限复制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构成了互联网作为上个世纪最伟大技术创新的最突出的特点,也给网络著作权保护增加了难度。 第二章:网络著作权侵权认定的依据。数字技术发展至今,只不过使各类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增加了一条新的途径和手段,并未动摇著作权制度的基础,现行民法、著作权法、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结构体系可以继续适用。 第三章: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首先,侵权人身份的认定可以根据IP备案登记信息、网页上的信息、域名注册信息以及频道、栏目的经营主体来确定。其次,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的侵权认定除有明确证据证明侵权人提供内容服务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外,还可以从网站的地址、侵权人负责审核决定作品的上传、将侵权作品下载至自己服务器中、涉案网站与第三方网站IP地址相同等方面来确认。再次,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侵权认定可以根据国际通行做法,即过错责任原则是确定ISP是否承担侵权法律责任的基石。 第四章: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从司法实践来看,网络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损失确定难;二是关联案件赔偿标准不统一;三是确定的赔偿额中包括合理支出。确定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额可以考虑以下因素:网站的点击率、合理费用与定额赔偿额、具体损害赔偿额的参照系、网络著作权侵权的损害赔偿标准应高于传统媒体。 第五章: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通过互联网络传播内容成为一种新兴的产业,这个产业是现代媒体产业的有机部分,其创作、传播都没有突破传统著作权法律的框架,从而依然受到现有著作权制度的约束,同时也推动了著作权法律体系的新构造。从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的建构来看,我国已在司法层面、行政层面、社会层面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著作权保护体系。但是由于网络是个新兴的产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凸显出著作权保护问题,只有基于产业、技术、法律等方面来综合考虑解决方案,才能给网络产业提供更好更快发展的环境和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