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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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其具有促使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交案件相关证据、帮助法院尽快归纳争议焦点、提高诉讼效率等价值,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会从该制度最基本的理论入手,即会从其正当性、构成要件、规制学说、失权结果性质分析的角度对该制度进行深入的剖析与研究。文章的第二部分则主要想从改革的原因、冲突性判断及惩罚性替代措施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现行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由于改革前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案件的事实真相即实体正义之间存在矛盾,故基于追求实体公正、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平衡、改革前“新的证据”相关规定引发问题、涉诉信访及法官绩效考核指标的影响,我国民事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改革,即取消了逾期证据绝对失权、删除了“新的证据”相关规定、制定了惩罚性替代措施。并简要分析改革后的民事证据失权制度是否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基本原则及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相冲突。但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法院未能落实释明义务、逾期举证当事人主观过错判断困难、基本事实要件或成为逾期举证当事人的“保护伞”、惩罚性替代措施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及失衡问题,这些问题均须解决,故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讲述的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而作为本文最为重要且最为详尽的第四部分,则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民事证据失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的部分完善建议,包括引入诉讼迟延要件与因果关系要件、完善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及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进一步明确“案件基本事实”的范围、严格法官释明义务、明确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完善惩罚性替代措施、建立健全配套措施,以期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治化道路提供一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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