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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在我国,所有制结构这一概念在1979年前后才提出来,但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进行了长期而艰辛的探索。在艰辛的探索中,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逐步明确,逐步抛弃了传统的所有制体制,建立了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未来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设想是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列宁﹑斯大林在领导苏联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提出了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理论。建国以来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探索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对社会主义改造进行反思和六十年代经济调整过程中,毛泽东和党的其他领导人提出允许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允许“大集体”中存在“小自由”,提出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新思路,试图突破传统的所有制教条,但后来认识上出现逆转未能成功。第二个阶段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党对所有制结构的认识逐步深化,真正突破了苏联所有制模式,提出所有制结构的“主体补充论”。第三个阶段是党的十五大,所有制理论取得飞跃的突破,提出所有制结构的“一主多元结构论”,突破了“主体补充论”和单纯的机械“数量论”,提出重新厘定公有制的内涵,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上取得理论创新。第四个阶段是党的十六大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再次阐释,明确提出两个“毫不动摇”的方针。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探索给我们的启示是: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必须摆脱教条主义的束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同时选择什么样的所有制,应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是自发演进的,党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探索必须遵循客观经济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