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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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形式,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美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学理与立法均明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并加以法律保护。纵观世界,在立法和司法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应作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虽然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极为关注,且已有法院判例,但学术界主要限于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争论,而对现实中日益频发的虚拟财产纠纷仍找不到合适的法律解决机制来处理,由此引发了本文所要讨论的主题——网络虚拟财产及其侵权法保护研究。本文第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概述”。首先对虚拟财产进行了界定,将其限于符合虚拟性、空间依赖性、价值性和交易性四个特征,且存在于联结到国际计算机互联网络即Internet的游戏中的网络游戏玩家在某个网络游戏中所拥有的ID用户号及专属于该ID号名下的积分、装备和虚拟货币等游戏伴生物品。进而揭示其性质,认为虚拟财产属应受法律保护的私有财产范畴,完全可以作为财产权的标的。但在其法律属性上,目前学术界大致存在物权说、知识产权说、债权说及非传统财产权四种观点的争论,于辨析后提出将虚拟财产明确其为一种应受法律保护的特殊物更为合适,游戏玩家与游戏服务商间虽然是一种合同关系,但通过游戏所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并不是合同关系,而是独立于该合同的,即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存在着两个关系,服务合同之债权关系和虚拟财产归属的物权关系。玩家按游戏规则得到虚拟物品后,该虚拟物品的归属属于物权关系,其所有权归玩家,服务商只是代为保管而已。最后,在认同虚拟财产的物权属性前提下,本文从侵权责任的视角来探讨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权益问题,将虚拟财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引向实务。其间论述了常见的几类虚拟财产侵权纠纷形态,并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主体做出分类(主要分为两类:一般网络用户和游戏服务商),以更合理地确定他们之间的不同责任。本文第二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该部分在大致介绍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后,指出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在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对两类侵权主体“过错”的程度要求应该是有所差异的,服务商由于其负有保证虚拟财产数据安全的义务及在技术、人力、物力及控制力上都处于优势,对达到“过错”的程度要求较低,实践中应采用过错推定。玩家只须证明服务商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就可以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服务商为了免除责任,应由其自己证明主观上并无过错。过错推定也决定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责任认定时,游戏服务商应该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玩家对游戏服务商侵权之诉中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只要玩家能够证明损失的存在并且自己没有过错,而游戏服务商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应该由游戏服务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针对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因虚拟财产引发的最为常见的几类纠纷情形,分析了游戏服务商在不同情形下的过错认定。本文第三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首先,从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立场出发,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采用四要件说,而构成要件中的损害一般限于物质性损害,在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上也应尽量考虑恢复虚拟财产的救济方式。其次,在抗辩事由方面,游戏服务商可以受害人过错(如玩家用各种黑客工具或外挂作弊)、意外事件(如服务商主机因不可抗力发生意外)来减轻或免除侵权责任,此外由于网络环境的即时性,信息量巨大,更新速度又特别快,因此为了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应当将网络虚拟财产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限制在1年或6个月之内。以上的做法,旨在保护玩家虚拟财产权益的同时,建立起玩家与游戏服务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第四部分“对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的立法建议”。网络虚拟财产这种随着科技的发展而诞生的新的财产形式,必须通过立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该部分考察了游戏产业较为发达的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在韩国,最初以法律禁止虚拟交易,并不承认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但是实施的效果很差,使得韩国最终在法律上承认了虚拟物品的合法性。在我国台湾地区也出台了相关法律,并且已经出现了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刑事判决的先例,我国台湾法务部已经做出函释,确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记录”,在诈骗罪及盗窃罪中均可看作“动产”,被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目前我国法律界对网络虚拟财产极为关注,但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对虚拟财产作出明确规定。在借鉴外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例与理论观点之基础上,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对策:其一,虚拟财产属于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畴,立法上应从民法的物权方面确认其具备民法上“物”的法律属性。其二,目前我国属于管理型的网络立法居多,其中大部分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互联网行政管理的规定。而属于私法性质的,对网络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的法律仍是空白。随着网络法律理论研究的深入与立法技术的成熟,应制定包括网络财产侵权制度的网络基本法。其三,对严重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从刑法上明确其刑事违法性,民刑结合,最终建立起有效的虚拟财产侵权法律保护体系。其四,可考虑建立虚拟财产侵权纠纷的诉前解决制度,抑制或减少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对此,在网络立法上可考虑作为一种侵权纠纷的防御性举措予以提倡,当事人双方可以选择适用。其五,立法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服务商在与玩家发生纠纷涉及举证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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