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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劳动法律规范对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内容较少,操作性较差,缺少基本的理念和原则,缺少基本的具体制度规定,实践中造成劳动关系的维系及劳动合同期限的确定为用人单位所主宰,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劳动仲裁、诉讼纠纷频繁,造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本文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研究,以确立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理念,确立稳定与流动并重原则、和谐原则、实质公平原则三项基本原则,并在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重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下,设计内容详实、操作性强的固定期、无固定期、试用期三方面的具体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本文推进了劳动合同期限的纵深研究,示范了如何展开对劳动合同具体制度的深度研究,对于立法者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可谓一个及时的建议。本文采取了比较视角,法律逻辑推演和综合文献资料分析等方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法、德、日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省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全面介绍和综合比较,剖析和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合理、成熟的劳动合同期限理念和制度,以确立适合我国实际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本文内容概言之可归纳为:“一个基本理念、一个主导模式、三项基本原则、三方面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同时,这些内容密切联系着国际上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立法例经验。一个基本理念即国家干预下的意思自治。该理念贯穿文中劳动合同期限具体制度的设计。一个主导模式即建立以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并重的立法主导模式。该模式为借鉴国际立法例并寻求劳动合同期限制度发展规律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结果。所谓三项基本原则,即稳定与流动并重原则、和谐原则、实质公平原则。三项原则的立足点不仅在于微观上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关系的考量,也在于宏观上对国家、社会、用人单位、劳动者四者间关系的界定。三方面的制度设计主要指对固定期劳动合同、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三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克服当前我国立法上固定期劳动合同绝对主导而漠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不理想状况,试图通过限制固定期劳动合同适用情形和扩展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适用情形,同时注意固定期劳动合同与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之间的相互转化关系,达到构架符合我国实际的新的具体劳动合同期限制度。本文首次综合展现对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全面思考和研究。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基本理念、主导模式、基本原则和具体制度相关量化标准的确立,均为本文的最大尝试。当然考虑到本文的侧重点,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的思考和研究,或许还是初浅、不周延的,也必然使得劳动合同期限制度研究能够有进一步展开与深入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