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瑕疵婚姻规制制度研究——基于以假身份证缔结婚姻法律效力认定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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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假身份证缔结婚姻的法律属性属于婚姻登记瑕疵,由于立法的缺失,当前的司法实务解决此类争议纠纷十分混乱,民事救济方式与行政救济方式齐驱并骤,案件审判呈现分庭抗礼的趋势导致对婚姻效力的认定截然不同。面对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疑难问题,人民法院处理此类婚姻登记瑕疵案件应作类型化区分,根据案件具体情形与瑕疵轻重程度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建议除非缺乏法律对结婚行为的实质性要求,否则应参考“有效说”的原则规制存在程序瑕疵的婚姻,对缺乏婚意的登记瑕疵婚姻在一定条件下应认定为可撤销,救济途径上应采用民事诉讼的单一方式,维护我国司法的统一并防止结婚主体和被结婚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均被落空。本文的第一部分交代了以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法律属性为婚姻登记瑕疵,结合现实情况,对以假身份证缔结婚姻进行类型化梳理。分别以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引导出本文探讨的关于虚假身份登记结婚的效力以及适用何种诉讼方式更为妥当的问题,全方位指出现阶段我国登记瑕疵婚姻案件的司法特点,得出婚姻登记瑕疵效力与救济的争议,从诉讼纷争中构建我国相关立法的历史图谱,反思总结出立法的多变、缺失与不足。第二部分是对以假身份证缔结婚姻的实务整理与分析,实践中分别有民事诉讼的裁判模式和行政诉讼的裁判模式。民事诉讼模式之下,法院对使用假身份证缔结婚姻纠纷的裁判,分别有驳回诉求或诉讼、不予受理、判决婚姻有效、认定为同居关系、判决婚姻无效几种裁判结果。行政诉讼模式之下分别有驳回诉求或诉讼、撤销错误登记行为、确认错误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之所以出现两种处理方式,一方面是诉讼主体的自身选择原因,一方面是登记瑕疵婚姻案件特殊性决定,但究其根本仍是立法规定的不完善。第三部分乃本文的核心,笔者立足于民法中亲属法律制度、行政法中实体性规范分析,以及民行两大程序法的对比,通过对婚姻本质属性和婚姻登记属性的澄清、登记机关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之争辩、形式瑕疵与实体瑕疵之解构、程序效力与实体效力之区分,分析虚假名义缔结婚姻的效力以及理想的救济选择。提出应以婚姻有效为原则,如结婚满足法定实质要件且当事人具有共同生活的婚意,那么应肯定登记瑕疵婚姻的效力。同时,登记瑕疵婚姻性质上仍是以解决民事权利义务内容为目标的案件,当事人根本的诉求是解决与人身利益、财产利益相关的婚姻效力问题而非行政登记合法性如何,因此主张应适用民事程序的方式对形式瑕疵的婚姻进行救济。第四部分系统介绍了域外国家和地区婚姻登记瑕疵的经验方法,首先对英美法系的结婚程序制度进行研究,其次对大陆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关于问题的解决作出分析。概观各国(地区),即使是重视程序和效率的衡平法,如结婚行为不符合程序性要求则不必然当然无效。在结婚行为上具有程序瑕疵和错误的国家和地区,如德果、美国等域外国家承认婚姻关系的效力,而法国、我国台湾地区等认为是无效婚姻,但又做出了一些例外规定。通过比较法上的分析和考察,对我国相关制度给予正当性的批评。第五部分对我国民政登记制度、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进行改进,改革登记部门,完善当事人办理结婚的程序,强化结婚登记的信息网络的监管,从源头上管控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和相对人的结婚行为,通过严格规范行政权利、加强行政机关管理;结合《民法典》最新规定和立法历程,分析域外立法例和处理方式,完对我国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建设,将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嵌入到婚姻效力制度中进行规制,而非简单地将伪造身份证件虚假身份登记结婚归为有效、无效或可撤销。面对虚假婚姻登记现象频发,司法实务中结婚登记瑕疵案件效力认定方面困难重重、救济程序方面频遭障碍,笔者期望通过对司法实践以及法律法规的分析,完善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效力制度的构建,提出关于处理瑕疵婚姻登记的建议,借鉴比较法结婚程序规定和婚姻效力的处理,为该领域立法的改进提供进一步的借鉴与启发,使我国婚姻家庭法与时代发展的步调相协调,保持婚姻立法工作切实关乎和保障人民利益。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实现法治公平,通过完善的法律制度减少现代科技文明对婚姻家庭的冲击,使法律运行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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