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协议参与者私人诉讼请求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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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请求权问题是隐藏在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下的实践难题,该问题已在纵向垄断协议的司法案件中得以呈现。在数字经济时代下,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趋于复杂,纵向和横向垄断协议交融而成的轴辐协议、跨平台平价协议等仍面临同类问题,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私人诉讼请求权问题应持何种立场、如何安排制度,这些都需要在理论和实践维度寻求解决方案。尽管,在反垄断法的评价上,纵向和横向垄断协议适用了不同的标准,但在垄断协议参与者私人诉讼请求权的问题上,则有相似的情形和困境,即垄断协议参与者是垄断行为的实施者之一,也应视为实施了违法行为,那么,法律是否应保障其在垄断协议中的利益诉求,亦即因垄断协议而遭受的损失能否获得法律上的赔偿。在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手段中,纵向垄断协议相较于横向垄断协议更为普遍和常用,纵向的限制可能限制市场竞争,但也可能促进品牌间竞争,因此,各国反垄断法对其的规制态度较为复杂,分歧较大,而“锐邦诉强生案”则被认为是国内该领域一个里程碑式的经典案例。强生与经销商锐邦公司签订了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协议每年一签,十五年合作之后,后者因降价竞标以销售产品而违反了最低转售价格协议,强生公司采取停止供货、取消部分经销权的方式对后者予以处罚,致使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二审法院认为,“经销商由于执行限制最低转售价格协议而失去在最低限价以下销售的机会,可能因此失去部分客户和利润”,这种源于垄断行为的损失应受反垄断法保护。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允许知悉内情、掌握证据的垄断协议参与者提起反垄断诉讼,可以更大限度地发现和追究垄断协议这种违法行为。该案判决之后引发热议,有褒有贬,质疑声音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垄断协议的当事人或参与者同样是违法行为人,是限制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其所参与的垄断协议损害了竞争者的利益和包括用户利益在内的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上为协议参与者提供损害救济是否正当合理?垄断协议参与者权益保障的边界止于何处?垄断协议本身的违法性在其中扮演着何种角色?鉴于上述问题的追问,本文尝试回到法学基础展开系统性思考,不限于反垄断法的视界,而是借鉴德国法传统中的请求权基础规范思维,全面检索垄断协议参与者之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从合同法、侵权法、诉讼法和反垄断法等多维角度,推导和反思垄断协议参与者私人诉讼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进一步探索在利益衡量理论下建立新的配套规则。请求权基础思维融合了法律思考的精义,是在司法裁判中运用基本概念和思考方法,分析案例中“谁可以向哪一方当事人、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是以法律文本为坚实基础的严谨法律推理思维。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展开,是检索和确认“可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主张的法律规范”的过程,此处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可以说,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的过程是一个“找法”和说理的过程,在方法论上可归属于法教义学,这是反垄断法适用过程中较缺乏和须补强的方法论基础。具体到本文,则拟从请求权基础思维角度出发,分析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以受垄断行为的损害为由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定于何处、此种损害赔偿的主张是何种权利、以及通过困境及其成因的梳理尝试寻求在请求权基础思维下垄断协议参与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规则安排。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六章展开论述,大致思路如下:概念辨析——理论基础——现实困境——成因分析——完善进路——案例研习。第一章是“概念辨析”部分。本部分对垄断协议参与者、私人诉讼、请求权基础等重要概念作了较为细致的梳理,是本文得以展开的重要基础。请求权基础思维强调概念的清晰明确和推理的逻辑严谨,因此,本部分对相关重要概念进行了研究和界定,考察了垄断协议的形式在数字经济或平台经济下的新发展,也回答了反垄断法司法案件引入请求权基础思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二章是“理论基础”部分。本部分通过最基础的诉权理论和利益衡量理论来分析垄断协议参与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利益考量,既包含对传统诉权理论的反思和突破,也尝试从利益衡量视角探索此类损害赔偿之诉的司法适用。该部分从基础理论视角阐述了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损害赔偿之诉在三个维度的内在冲突,即“法益的公共性与请求权基础的个体性、规范的规制性与请求权基础的保护性、行为的违法性和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这凸显了反垄断法进路确定请求权基础的特殊难题,需要根据利益衡量来重新界定权益分配,本文的诸多问题分析都遵循此理。第三章是“现实困境”部分。本部分分析了现代性、不确定性、复杂性等特征明显的反垄断案件在检索和确定请求权规范基础上的困境,具体以“锐邦诉强生案”为样本论证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理论困境、制度困境,同时梳理了该领域的司法裁判案例,详细总结了支持与反驳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请求权的理据。本部分一方面承接了“理论基础”部分的原理分析,另一方面为接下来的“成因分析”提供重要素材。第四章是“成因分析”部分。本部分检视了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损害赔偿之诉在我国遭遇挑战的特定原因。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够清晰,未能兼顾多元利益的协调和平衡;二是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罪”隐含了难以消解的道义困境,对违法行为参与者的利益诉求缺乏认同;三是垄断协议的复杂性增加了制度设计的难度,对起诉后的利益裁判缺乏技术方法,典型如损失赔偿的计算。这些原因部分是理论和观念上的,部分则是制度的科学性和精细化上的,因此,在解决方案的寻求上,需要确定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论指导来完善垄断协议参与者诉求的请求权规范基础。第五章是“完善进路”部分。本部分以利益衡量理论为指导,分别从理论和制度层面探讨了垄断协议参与者的请求权基础完善。首先,利益衡量理论在反垄断法上的基础地位应予明确,这是应对反垄断案件的现代性、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必须选择的立场。反垄断法在各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也显示的确如此。其次,利益衡量理论还要进入诉讼制度的多个环节,如举证责任、抗辩理由、损害赔偿额计算规则、法定赔偿额制度、法官裁量权等事项,形成完整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体系,用以指引垄断协议参与者检索和确认请求权规范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请求权基础思维进路并不预设哪些类型参与者的请求权将最终获法院认可,只是确认各类参与者诉之利益的实现路径。第六章是“案例研习”部分。本部分根据盛行于民商法、且已开始在行政法领域推广适用的请求权基础思维方法细致分析了“锐邦诉强生案”,分别从合同法、侵权法和反垄断法的规范文本检索和确定该案的请求权基础。本部分的内容旨在展示运用请求权基础思维研习案例的全过程,该过程能够体现司法环节法律适用的完整性和严谨性,也能发现法律选择的过程,回答为何采用此种法律规范而非彼种法律规范。该部分的案例研习也进一步阐明了为何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损害赔偿之诉会引起巨大争议,以及应从哪些维度来完善参与者权益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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