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范适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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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问题是社会广泛关注但一直未能真正解决的难点。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德层面的诚信原则,更侵犯了司法权威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刑法是维护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线,当民事手段与行政手段不足以规制拒执行为时,应发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执行为的威慑功能。尽管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进行了细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本罪的总体适用比例偏低,各地区适用数量严重不均衡,对构成要件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因此有必要探索本罪的规范适用,使之有效规制拒执犯罪,助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现状。在各地区法院审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决书中按一定比例抽取288份判决作为样本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纳出案外人和单位追责比例低、案由类型多样化、拒执行为复杂多样、入罪后有效推动执行案件办结、判决书释法说理不充分、总体适用率偏低等特征。第二部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实证数据与具体个案的分析,结合理论研究的争议,发现本罪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以下问题:一是犯罪主体的界定具有分歧。案外人、法院及其执行人员是否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理论界与实务人员的分歧较大。二是行为要件判断困难。拒执行为起始时间存在争议,“有能力执行”认定模糊,“拒不执行”内涵不明。三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判断标准不明。各地区认定方法与数额标准不一致,类案不类判。四是自诉案件定罪困难,与增加自诉程序希望高效打击拒执犯罪的初衷相背离。五是各地区法院适用两极分化。各地适用数量差异较大,部分省份适用数量多,部分案件存在司法扩张嫌疑;部分省份适用数量极少,过分限缩该罪适用。第三部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所存在问题之成因阐析。首先,法益定位模糊,未能发挥法益对刑法条文解释的指导作用,构成要件的理解出现分歧。其次,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强制措施是否属于构罪前置条件理解不一导致案件移送标准不明确,办案部门认识不足缺乏联动导致取证难、立案难、认定难。最后,在社会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导致被执行人主动逃避且能轻易逃避执行义务,又加大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过程中对执行能力、拒不执行行为的认定难度。第四部分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适用的规范进路。结合前述司法实践情况与原因分析,对规范本罪的适用提出六点建议:其一,主张本罪的保护法益为维护司法权威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明确案外人可以单独构成本罪,法院及其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或者选择性执行时不能作为本罪的实行犯。其三,完善对于行为要件的认定方法。拒执行为起始时间的认定采取“知晓义务说”,被告人知晓自己具有履行义务时实施转移财产等行为造成无法执行的结果便构成本罪。对“有能力执行”的判断,区分财产给付能力和行为能力进行综合认定,认为“有能力执行”应包括部分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向他人借款且不合理使用借款时属于具有履行能力。对“拒不执行”的判断,认为导致暂时无法执行、将应履行义务的资金进行生产经营、优先偿还他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均属于拒执行为。其四,提出以“数额为主、情节为辅”的模式认定“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设置数额标准,未履行标的额达到该数额且满足其他构成要件时构成犯罪。未达到该数额标准,但行为恶劣、严重侵犯法益时也构成本罪。在“情节严重”的基础上通过加重违法性程度对“情节特别严重”进行认定。其五,借鉴民事调查令制度完善自诉人的调查取证权,建立案件回溯机制,探索自诉案件中增加公安机关职能的适用。其六,规范司法实践操作,明确执行强制措施不属于构罪前置条件,办案部门应克服思想误区,加强办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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