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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是17 世纪英国著名的唯物主义哲学家,伟大的政治思想家,国家主义的重要代表人物之一。他以其卓越的智慧阐发了独特而意蕴深刻的自然权利学说,其中的一些深邃创见至今仍闪烁光芒。本论文试图展现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原貌,并通过对其理论渊源以及其在现当代的发展的梳理,从而彰显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在其政治哲学体系及至整个西方自然权利理论发展进路中的重要位置。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有其深刻的理论渊源。其中,古典自然权利论与中世纪自然权利论为霍布斯提供了一个与传统断裂的理论上的准备。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对自然法的遵从透视出了人的权利的“自然”属性;斯多葛派、罗马法学家的思想更逐步展开了对人的平等权的探讨。而中世纪哲学在神权范围内对自然权利思想的延伸为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提出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近代初期的自然权利论,尤其是格劳秀斯的自然权利思想对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产生了一种直接的影响。本文的主体内容是第二大部分,旨在对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的逻辑前提、内涵与演进脉络做出全面的考察。人性假说、自然状态与自然法为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演进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自然状态的战争状况与利己的人性紧密关联,而这两个“恶”的因素成为自然法出场的必要条件。在霍布斯那里,自然权利涵盖了自然状态与主权之下两种涵义,而“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使自然权利成为一种不可能实现的权利,依据霍布斯的论述,此时保全生命的强烈激情唤醒了人们曾经荏弱的理性,自然人达成社会契约,让出手中的大部分自然权利给“第三方”,从而走出“孤独、贫穷、龌龊、野蛮和短暂的”自然状态。因此,本文在详细地展开两种状态下自然权利对比的基础上,引入卡西尔对霍布斯社会契约的评价,并揭示出霍布斯自然权利经由“隶从契约”演进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在全面地探讨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之后,本文还就霍布斯自然权利学说对后世的影响作了进一步考察。霍布斯之后,近现代自然权利论继续发展,斯宾诺莎、洛克、卢梭等人尽管在不同程度上批判了霍布斯的自然权利学说,但就他们思想的本质而论,都是一种继承性的批判,都未能摆脱霍布斯开创的理论范式。当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