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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是指将审判过程中由少数法官提出的异议或不同于判决结论的意见写入判决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的制度。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最早适用于英国、美国等国,并在“二战”后被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与上述国家相比,我国关于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的研究尚不够深入和系统,不能有效地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因此,对于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进行系统化的研究尤为重要。对于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的利与弊,众多学者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论述。通过对支持和反对公开不同意见的理由进行分析,可以充分了解公开不同意见对于司法及社会的正、负两方面影响,并通过对两方面影响的考量来判断其是否有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本文总结了学术界支持或反对公开不同意见的主要论据,并对其进行研究和评述,从而得出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利大于弊的结论,从理论上肯定其存在的价值。虽然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有存在价值,但中国是否有必要采用该制度,仍然需要研究。从中国的法治环境出发,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有利于中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具体司法活动的规范化。本文即着重探讨了判决书公开不同意见对于当前中国法治环境改善的五大积极作用,即保证合议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减少“判审分离”现象及司法行政化、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和提高判决书的质量及可接受性,以确认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在中国的存在必要性。基于中国司法制度和法治环境的特殊性,必须对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在中国适用的可能性进行研究,以考量该制度是否能够适应中国的司法土壤。本文从司法制度、法治环境和司法工作现状三个因素入手,着重分析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融入各因素的可能性,最终得出结论,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能够与中国的司法环境相融合,具有移植的可能性。在对中国的法治环境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在中国的制度设计方案。第一,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的可适用于任何类型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第二,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由最高法院和各省高级法院率先适用,逐步扩展到中级法院;第三,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应当作为法官的权利而不是义务;第四,判决理由及法官姓名应当随不同意见一起公开;第五,不对不同意见书的格式做硬性要求,但不同意见应当居于判决书的最后。通过对判决书不同意见公开的研究,以期能充分发挥其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