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政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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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仅在证券期货监管领域有相关立法和实践。主要立法有《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主要实践为中国证监会与高盛(亚洲)等行政和解申请人达成的首次行政和解。随着国际间经济融合的加强,传统金融业进一步创新经营模式,混业经营、跨领域合作等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引入行政和解。
  伴随着法治理念的发展,形式合法化内涵得到进一步发展,通过法律对行政处分权进行配置和规制成为共识,行政自由裁量权不仅成为一个普遍承认的现象,而且通过“比例原则”“合理原则”进行限制;现代行政治理模式发生转变,协商民主也从政治领域开始向法律领域扩展,社会呼唤以更加和谐高效的手段解决行政争议;行政和解效率高、投入少的特点,充分契合了法经济学倡导的成本和效益理念。法治理论、协商民主及法经济学理论为我国建立金融行政和解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
  行政和解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方式,具有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等诸多功能,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国外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对行政和解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英美等国家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另外,我国非金融领域也进行了行政和解的探索,主要体现在税收、反倾销、反垄断、行政强制等领域。但目前我国行政和解存在不完善不平衡,缺乏有效外部监督,和解程序操作性差,缺乏权利救济程序等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构建金融行政和解体系提供现实依据。
  因此,可以从实体和程序入手,建立我国金融行政和解制度。实体方面主要体现为完善行政和解立法、明确金融行政和解适用范围两方面。金融行政和解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案件尚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执法目的,在行政自由裁量权限度内以及保护公共利益、第三方合法权益四方面;程序方面主要是对行政和解的启动、协商、和解形式、终结、救济等内容进行规定,以保证金融行政和解制度的可执行性。同时,为充分保障公共利益,防止行政和解执行异化,通过金融治理法治化和内外部法律监督对金融行政和解运行全流程进行监管将是不错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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