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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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进入城乡融合发展新阶段,新阶段的重要课题之一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农地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的有机组成部分。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的政策嬗变,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同时促进土地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成为推动土地规模经营、培育新型农业主体和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路径。因此,聚焦“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现实桎梏,进而探寻多维角度的法律规制方法,对实现乡村发展和城乡融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三权分置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又一次创新,土地权利逻辑原来呈现为土地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权结构,如今分置为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三权架构[1],强调通过放活土地经营权释放农业规模化效应。入股作为众多流转方式的一种,可以为农户和经济组织都带来更长期的土地集中收益,具有出租和转包等方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传统的合作组织,拥有更多制度优势,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成为当前极具价值的土地流转路径。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土地经营权为载体,分析讨论了土地经营权通过入股的方式进入专业合作社的相关问题。一共可以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当前三权分置的背景以及土地经营权性质模糊带来的学界讨论。对物权说、债权说和二元说等多类学术观点进行梳理并阐述自身看法,本文以土地经营权归属于物权的立场进行写作。此外还介绍了本文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是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一般概述。主要对入股、土地经营权、专业合作社等概念做出界定。将入股的概念和出租、转包的概念进行区别,对合作社给予解释,并厘清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来源,避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混淆。第三部分是关于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价值功能。主要总结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能够带来的多维价值,可以归纳为整合城乡重要资源、完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和推动农业结构优化等三项功能建构。第四部分是针对当前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困境分析。从盈余分配、出资人和债权人权益、土地经营权市场、不良状态的“空壳社”四个视角进行讨论,得出当前主要存在合作社盈余分配偏狭、农民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失衡,土地经营权市场不规范和大量“空壳社”的不良存在等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土地经营权入股专业合作社的规制路向。根据与问题相对应的逻辑展开,坚持惠顾返还原则进行盈余分配,将土地经营权列入破产财产但给予农民回购期权,以平衡农民社员与债权人双方的利益。同时,规范土地经营权市场,从土地评估到交易平台再到全程监督都提供了建议。最后,针对“空壳社”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制,一方面严格把控,减少“空壳社”的形成;另一方面对已经存在的“空壳”合作社采取清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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