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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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国一直采取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在承担证明商主体身份的功能之外,还兼具证明商主体经营权、证明商主体商事行为能力,以及证明商主体资本信用等多重功能,可以说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思想,在我国商事登记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这种推崇“营业执照万能主义”的商事登记制度,其核心思维是对商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管制。在运行初期,与当时计划经济为主的大背景是相契合的。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以市场经济为主的经济体制,这一商事登记制度的弊端日益突显,严重限制了市场作用的发挥,影响了社会资源配置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商事登记的发展历程和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剖析了当前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1)商主体概念模糊,导致商事登记的范围不清、商主体类型划分不明;(2)基于商主体类型而制定的商事登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登记事项不一,使得商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不知如何适用;(3)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关于经营范围的规定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匹配;(4)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登记模式,混淆了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5)各类商主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对待。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有多方面,一方面我国目前依据商主体类型的分散立法形式,立法层面的规定重叠和法律文件之间关系的不明确,使得商主体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易出现错误;另一方面是由于登记部门对于自身定位不够准确,对商事活动的服务、保护仍不够;此外,由于正处于经济转型这一特殊时期,现行的商事登记制度不能很好的适应当前的经济体制。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需要制定一部统一、科学的《商事登记法》,以消除我国商事登记立法众多,法出多门的状况,抑制因投资者身份不同而导致的宽严不一、差别待遇的状况。在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上,首先要明确商事登记的范围,并可依此对商主体进行分类;其次,变革经营范围的核定模式,对于经营一般项目的商主体,可不再记载其经营范围;同时,要对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合一登记的模式进行改革,采用两者相分离的登记方式,以便对两者进行区分。此外,还要以法条的形式对相关信息平台的构建予以规定,有助于完善公告制度和事后审查、监管,进一步加强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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