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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制度历史悠久,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受当时立法环境与立法技术的影响,我国现行收养法律制度尚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使得法的价值的发挥受到桎梏。本文拟就我国收养立法存在的缺憾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以期引玉之效。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收养制度概述。该部分主要是对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进行了简单介绍,并对我国收养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最后对现代收养立法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此部分从宏观上对收养制度予以介绍,让读者对收养法律制度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同时为下文做铺垫。第二部分我国收养制度的审视与解读。简单介绍我国现行《收养法》的规定,针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有关收养的问题对现行法规定的缺憾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我国现行《收养法》未把成年人纳入被收养人的范围,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收养成年人的问题,从而无法满足老年人希望通过收养成年子女以娱慰晚年的愿望;对收养人的范围的规定过于严格,应在发生地震、洪水等特大自然灾害的条件下以及收养人的第一个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特殊情况下适当放宽收养人的范围;收养登记缺乏实质审查环节,使得收养程序流于形式,不能很好地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甚至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缺乏情感积淀环节;我国采用完全收养的单一立法模式,不适应现代收养需求: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虐待、剥夺被收养人受教育权的情况,缺乏收养成立后的监督机制;作为收养当事人,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被收养人应享有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违反收养保密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更好地维护收养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我国收养制度的完善。针对本文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现行《收养法》之缺憾,提出完善的建议。具体包括放宽收养成年人的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取消“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条件;收养登记应实行实质性审查;细化对收养登记员任职条件的规定,提高收养登记员的业务素质;增设“试养期”制度;增设“转送养”制度;创建收养监督机制;增加不完全收养制度;赋予年满10周岁未成年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权;增加违反收养的保密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最后,总结全文,试拟立法建议稿,供立法机关参考。笔者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立法之精华,针对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以期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尽早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