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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作为行政争议的救济手段,其目的就在于要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目前随着大量新型行政行为的出现以及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需要,单单依靠合法性审查并作出最终判决的审判模式已经无法满足行政诉讼定纷止争的最终需求,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呼声日益高涨。从学界目前大多的讨论方向来看,侧重点往往是针对在行政诉讼中引入和解制度或者调解制度的可行性,作者一般从驳斥公权力不可处分的绝对性的角度出发进行讨论。本文采取从当前协调和解工作机制的实际运行角度对至今为止得到的成效与产生的弊端进行分析,进而引导出对在行政诉讼中将和解制度法制化的正当性论述,再后从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性质、构成要件等进行辨析入手从而完成行政诉讼和解的理论界定。最后本文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效力和救济进行了探索。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行政诉讼的异状——协调和解机制。本章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机制产生的背景,指出行政诉讼中采用协调和解是当代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大局的要求,是彻底化解行政纠纷的重要手段。同时指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协调和解工作存在的异化和困境,从而引导出本文的观点即行政诉讼和解的法治化是行政诉讼和解发展的最终选择。第二章主要阐述行政诉讼和解法治化的正当性。分别从顺应中国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趋势,符合行政诉讼的发展目标,有利于实现当事人诉讼目的,符合诉讼经济原则,体现能动司法的要求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从而为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制化提供了基础。第三章行政诉讼和解的基础构建。本章结合调解与和解的概念辨析,界定了行政诉讼和解的概念和性质,进而对行政诉讼和解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域外关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规定,对我国行政诉讼上成立和解的构成要件从实体法上的要件和程序法上的要件两个角度加以论述,并提出了对和解形式的构想。第四章行政诉讼和解的效力与瑕疵救济。本章借助域外法律制度的对比对行政诉讼和解实体法上的效力进行分析,参照行政诉讼判决和民事诉讼调解的效力规定,对行政诉讼和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进行了界定,指出行政诉讼和解在效力上的特点。并且针对行政诉讼上和解的对人效力分别针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角度构想了一定的瑕疵救济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