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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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中小企业成为保障社会就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主体。但是中小企业的成长却很困难,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大多数中小企业难以在起步阶段从银行获得信贷资金,又难以通过公开发行股票以及债券等方式来筹集资金,所以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就是融资困难。因此,应运而生的私募基金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但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并不长,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很多企业在集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募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极易触碰法律的底线,引发非法集资犯罪。本文从刑事司法的角度对私募基金的募集进行深入探讨,为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提出刑法规制建议,促进私募基金更好地发展。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说明了为什么要对私募基金的集资行为进行研究,通过分析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现我国私募市场存在的不足,为后面章节的论述作了理论铺垫。第二部分首先介绍了私募基金的概念、特征以及集资行为,然后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分析了私募基金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发现我国对于涉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只有一些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对其进行了规范,对于私募创新可能因无法可依而踏入非法集资犯罪的雷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针对性不强和模棱两可的情况,这些问题引出后文的深入分析和研究。第三部分引入了私募基金领域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从检察机关、辩护人以及法院三方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发现私募基金在募集资金过程中极易出现的一些情况以及在认定非法集资时显现出的存在争议的问题,比如非法集资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处罚不够规范等,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第四部分是私募基金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建议,主要论述如何划定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要全面审查集资行为的合法性,将合格投资者制度纳入刑法对非法集资的评价体系;规范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路径,综合各种因素全面衡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观故意,以此来准确划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定罪量刑要严格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私募基金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要严厉打击,但是更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总之“合法私募”与“非法集资”之间界分的关键就在于集资行为的定性,私募集资行为极易触碰非法集资的底线,损害投资者利益,甚至演变为群体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公众事件。因此对私募基金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具有重要的意义。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推动我国完善私募基金募集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健康发展,降低我国金融市场的刑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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