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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近年来,关于各地公安机关在实施侦查行为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发的争议增多。而在行政诉讼中,对于公安机关的活动,往往较难正确认定其性质究竟是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导致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争议,影响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政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如何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实践中遇到的最困难的问题之一。准确界定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意义十分重要。本文在进行案例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论述了区别公安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从两种行为在理论上的区别以及实践中易于混淆的原因分析着手,提出了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区别两种行为的原则和方法及探索有关改革的建议。本文主要内容和观点是: 由于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与刑事侦查双重职能,刑事侦查措施与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外表上的相似性,公安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往往处于行政违法和犯罪嫌疑的两可之间,尤其是公安机关在同一案件或同一事件中,还会同时使用公<WP=3>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两种手段,而且,现行刑事司法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我国对刑事侦查领域的法律控制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控制,这些都是造成公安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易于混淆的原因。 为了解决公安行政诉讼中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关于被诉行为是公安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的争议,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保证刑事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规范公安机关执法活动,教育引导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公安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必须为正确区分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提供科学的、便于实施的区分准则。 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刑事侦查行为在理论上的区别集中表现为: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两种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的目的不同、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两者发生的条件不同,两者的行使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不同,两种行为的结案结果和决定机关不同,两种行为所适用的程序、履行的手续和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两种行为过程中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同,两种行为的法律结果及效力不同。而且,如果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两者的地位、作用不同。 区分两种行为的标准不能绝对化、简单化。一方面,在区分两种行为上,尤其是法院司法审查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审查公安机关行为的实质、审查公安机关内部的执法主体、审查案件事实的全过程、审查法律文书。另一方面,在公安机关的行为相对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视情采用区分行为种类、区分目的和对象、区分实施行为的程序等方法。 为从体制上杜绝公安机关规避司法审查的渠道,探索创新和完善对公安机关执法行为加强司法监督。建议从立法、执法、执法监督等方面进行转变和改革,加强刑事侦查领域的法律控制,完善侦查权运行程序的立法,努力实现公安行政行为规范化。远期改革建议:一是在未来条件成熟的基础上,将刑事司法警察从公安机关中分离出来,与治安警察进行分立,从体制上把公安机关因职能交叉或权力滥用造<WP=4>成的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现象降低到最小限度。二是加强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立法,保证公安行政活动的公正、合理、高效、廉洁,防止行政权违法行使与滥用。三是强化法院对公安机关各类管理执法行为的司法审查监督,扩大人民法院司法审查权,建议在起诉受理阶段,法院有权受理原告对公安机关包括违法刑事侦查行为在内的所有行使职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但人民法院对公安执法行为的审查必须要程序合理、方法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