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信息披露中的“重大性”认定问题研究——以三个案例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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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的灵魂是公开,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公开的手段,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定的时间、格式、内容向社会公开重大信息,以便投资者能有平等机会获取信息,作出正确投资判断。目前我国对证券信息披露中“重大性”的判断主要采取的是两个标准,即投资者决策标准和价格敏感标准。但是,不同的主体对两个标准的理解和运用存在不同认识与分歧,从而导致“重大性”认定成为理论和实务中难点。所以,证券信息披露中“重大性”该如何认定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结合司法实践当中的三个真实案例,对目前我国司法裁判中关于“重大性”认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为我国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认定提供新的帮助与指引。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和焦点问题提出。文章通过对三个真实案例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了在“重大性”认定问题上面仍需要深入研究的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罚对“重大性”认定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是“重大性”认定中投资者决策标准如何适用;第三个问题是“重大性”认定中价格敏感标准如何适用。第二部分,法理分析。首先探讨了行政处罚在“重大性”认定中是如何运用的,主要从证券信息披露中“重大性”的内涵、“重大性”认定的相关规则梳理、以及行政处罚在“重大性”认定中的作用三个方面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其次,从投资者决策标准的内涵、理性投资者的范围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可能性这三个方面,对投资者决策标准在“重大性”认定中的适用进行分析,进一步明确了投资者决策标准的具体内容。最后,主要从价格敏感标准的理论基础、股价波动异常的证明、价格敏感标准适用中的其他影响因素三个方面对价格敏感标准的内容进行分析与论证。通过以上分析,得出“重大性”认定背后的法理基础与价值取向,对证券信息披露的“重大性”认定有了进一步认识。第三部分,研究结论及建议。第一,在“重大性”认定过程中,为衔接好行政处罚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应当既允许法院通过行政处罚推定“重大性”成立,同时也允许被告举证进行推翻。第二,投资者决策标准过于主观,需对该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让其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三,价格敏感标准存在一定缺陷,对此需要谨慎使用。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当完善“重大性”认定标准的体系,塑造适应我国证券市场的理性投资者,引入“重大性”标准测试三点建议,以期完善我国证券信息披露中“重大性”认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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