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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可能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权益造成各种各样的侵害,执行救济制度旨在为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是执行程序实现效率与公正价值的保障。本文就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缺陷加以分析,结合其他国家与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建议。 第一部分为执行救济制度概述。分别从执行救济制度的概念、特征、制度价值和救济方法等角度对执行救济制度作一概括论述。本文认为执行救济就是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侵害,得以请求保护和补救措施的法律制度。执行救济具有权利、方法以及法律制度的多层次内涵,并对不同的救济方法进行的简单的比较。 第二部分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执行救济制度立法体例、救济方法和程序上的考察,结合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执行机关设置,对各国的执行救济制度进行了综合评述,认为这些国家的执行救济制度十分完善,足以为可能因执行程序受到权利侵害的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及时、充分而且公正的救济,并且救济手段的多样,为实施救济提高了可操作性。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的现状与缺陷。通过对我国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执行回转制度的研究,对比国外完善的执行救济制度,指出我国现有执行救济制度十分不完善,救济手段单一,救济程序设置不合理,不仅无法为救济请求人提供及时、公正的救济,无法对执行权进行制约,反而严重阻碍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与我国现今影响经济发展的执行难与执行乱密不可分,成为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一大弊端。本部分最后还对我国执行救济现状的成因从多角度加以分析。 第四部分从立法原则和具体构建角度,对我国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建议。认为应当借鉴国外和台湾地区的先进经验,建立科学的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及时、公正的救济。建议对执行救济手段按照程序上的救济和实体上的救济的划分,完善执行异议制度并建立符合执行权特点的执行抗告制度,提供程序上的救济;建立异议之诉,以通常审判程序对执行程序中的实体权利争议进行解决,为救济请求人提供全面、公正的权利保障。并根据救济方法的不同,分别提出了救济程序、救济机关以及救济效果等方面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