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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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下民事诉讼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限制处分原则,这一特殊原则主要体现在家事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中。民诉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诉讼中,而限制处分原则较多适用于家事案件这一特殊领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限制处分原则是处分原则适用的特殊情形,是处分原则的一个补充。目前大陆法系学者对于处分原则的理解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部分,从广义角度对处分原则进行分析,即意味着对其概念予以一定程度的扩大,即处分原则包括辩论原则的相关内容。换言之,当事人的处分权不仅是针对程序上的处分,还针对一些事实上的处分。为了能够使限制处分原则在家事诉讼的适用中发挥出最大功效,有必要对限制处分原则的分析从广义的处分原则(处分权主义)的角度出发,进而在此基础上来界定限制处分原则的概念含义。限制处分原则的适用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该原则的适用与家事诉讼法全球发展趋势相契合,当前对家事诉讼的处理已不能再适用传统的二元分离理论,原因在于诉讼原理与非讼原理在家事诉讼中的交错适用显然已成为一种主流,而限制处分原则作为非讼原理的范畴,其与家事诉讼的固有特性更加契合,因此更加符合家事诉讼的需求。另一方面家庭在多元化社会中属于最基本的单元,家庭稳定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民族的繁荣息息相关,而家事案件纠纷与其他普通民事纠纷相比,具备一定的身份属性,纠纷的解决结果涉及多方利益。传统的处分原则对于家事案件而言,无法满足其身份性与公益性的要求,这无疑会导致家事案件得不到公正的审理。因此亟需在家事诉讼法中确立限制处分原则,并对其进行完善加以适用,这同样也是应对家庭关系社会化的必要之措。从我国目前实践以及关于与家事诉讼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中可以发现,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存在一定的缺失内容,这种缺失不可避免的导致实践中产生新的问题,并且解决难度较大。通过对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及表现进行深层次的分析,并结合域外适用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情况的考察,总结出完善我国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适用规范的系列举措。对家事诉讼限制处分原则的适用规范进行完善,首先要明确其适用的前提。其次应明确法院在家事诉讼中的职权,赋予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案件时适用职权探知主义的权力,家事法官对家事案件进行审理时,要对案件全部事实进行考量,不受限于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范围,同时为保证案件最大限度公正目的实现,家事法官在审理家事案件时应当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再次要明确检察机关的职权,以便于其参与家事诉讼。一方面要对检察机关主动提起诉讼的案件范围进行明确划分,另一方面也要规定检察机关的督促起诉权,具体表现为当督促期结束后若起诉人仍然没有实施任何法律行为,该案件则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主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对于法院调解结案的家事案件或是关涉未成年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家事案件,检察机关还应对此类家事案件进行审判监督。最后还要对当事人特定的处分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包括对当事人程序性权利方面的限制,以及当事人对一些事实内容的处分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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