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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制度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人民法院具体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个案监督是一种法律监督、单向监督、事后监督和程序性监督,监督的主体只能是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客体是审判权和审判行为,纳入监督范围的个案是法院已经办结的重大违法案件。 由于国体和政体不同,我国的人大个案监督制度与西方国家议会个案监督(制衡)制度有着较大的差别。我国的人大个案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特征。目前,人大个案监督问题已列入我国的立法议程,呼之欲出。对此,法学界争议颇多。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个案监督实践中,也确定出现了不少问题。但是,这些争议和问题的出现并不能否定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反而说明当前完善和加强人大个案监督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特别是要加紧完善人大个案监督的程序立法工作。 人大个案监督程序的构建除了应当基于我国政治体制的现实以外,还应遵循适度、间接事后、司法用尽、合法性、效率、集体监督和回避等基本原则,坚持程序内在价值优先的价值取向,据此构建出来的个案监督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才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此外,完善和加强人大个案监督制度还需正确认识和把握人大个案监督与维护司法独立、人大个案监督与党委对审判工作领导、人大个案监督与支持法院审判工作“三个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