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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弥补了正规金融的缺陷,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国一直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民间借贷活动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因此,政府一直对其采取压制的政策,这将不利于发挥金融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我国应该怎样监管民间借贷活动以防范金融风险,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绪论部分通过“吴英案”与“孙大午案”,引出了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问题,并且简要叙述现有的研究成果、本文的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从现有民间借贷不同概念出发,给出本文对民间借贷内涵的界定,还有简单介绍民间借贷的外延,并进一步阐明保护民间借贷的必要性。第二章则较为详细分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缺陷与成因:指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不完善,揭示我国民间借贷的管制强度过高以及法律监管缺位的现象;然后分析存在这些缺陷的成因,指出政府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失衡、民间借贷活动面临的法律风险过多、政府金融管制程度过高、法律监管缺位等是造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的主要原因。第三章论证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必要性,并指出“放松管制,适当加强监管”是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同时提出保留民间借贷固有的非正式特征。第四章提出重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监管模式和建立多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即完善民间借贷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建立交易活动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相结合模式,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级制度;建立以民间金融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监管为主,地方银监局监管为辅,同时依靠法院裁判的司法监管的多层次金融监管体系。本文的结论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二元结构明显,金融发展具有特殊性,但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落后,不能满足金融发展的需求,我国应当完善民间借贷监管立法,在放松管制,适当加强监管的原则下使民间借贷合法化,同时保留其非正式性特征,构建专门针对民间借贷监管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