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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资产投资运作的专业机构,拥有管理运作基金资产的权利。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信托的法律性质和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法律特征,使基金管理人比较容易利用信息和地位的优势,进行利益冲突交易,突出表现为本人交易,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之相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众多,个体实力非常有限,在监督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过程中,不仅需要专业的知识,而且要花费高额的成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采取“用脚投票”的消极措施。基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目前的现状,能否在未来有很好的发展空间,关键取决于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是否以广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根本利益为核心。在基金利益相关者中,基金治理结构的主体部分就是围绕着基金管理人行为规制和制衡机制展开的,这构成了基金治理结构的核心内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主要应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是将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作为改善基金治理结构的基础。信赖义务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对于基金管理人来说,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对基金管理人称职的要求,而忠实义务则是对基金管理人道德要求,故有必要通过立法确立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负有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的原则,同时也有必要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惟一性和优先性作为基金管理人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准则;另一方面则要加强基金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控,主要是发挥基金托管人、基金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发挥基金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通过以上规范的制度来构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的“金三角”关系。本文以比较分析法、例证分析法等方法进行论述。文章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概述。论述了投资基金的概念性质、法律特征、种类、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及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基金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地位。第二章基金管理人行为的法律规制。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是基金治理的关键环节,为此本章论述了基金管理人行为规制的法律价值,基金管理人的信赖、注意、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的规制,基金管理人本人交易规制的法律完善,基金经理行为的法律约束等方面的内容。第三章基金管理人制衡机制的模型设置。该章的出发点是考虑一种模型设置能够对基金管理人形成强有力的制衡,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文章主要是从强化基金托管人的独立性和监控职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功能等方面论述强化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