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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当之无愧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举证责任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与我国的司法公正。环境民事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在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也必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权。然而,我国现行立法不仅没有具体规定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而且现有的规定也有许多不足之处。我国立法仅仅简单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欠缺因果关系证明标准、损害危险纳入损害事实,而且已经不能满足形式多样的环境侵权诉讼。基于此现状,我国急需对环境侵权责任分配制度进行改善。环境侵权之诉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涉及到诉讼法、侵权法与环境法三大法领域,本文主要从诉讼法视角展开论述。文章首先简单介绍了环境侵权之诉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理论,为文章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之后,又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侵权之诉的举证责任理论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并总结出我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不足与缺陷,进而提出环境侵权之诉举证责任分配不应当拘泥于传统的原则,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案件采取开放性、灵活性的分配制度。最后,得出本文的结论:即本着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结合环境侵权诉讼的特殊性,考虑多种影响因素,由受害方对侵权方和损害结果承担举证责任。就因果关系而言,区分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在对前者的举证中应针对不同主体建立不同证明标准并采用多种方法认定因果关系,由受害人承担相对占优盖然性的举证,后者的证明中要建立“可预见性”的判断标准。而免责事由仅是一种抗辩的权利,由侵害人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