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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进入工业革命以来,机器生产促使工业进入社会化大规模生产的同时,也给劳动带来了巨大的职业风险,工伤事故滋生并逐年增多。人们越来越意识到这种现代社会发展的副产品对劳工和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发生频率高、所涉劳工人数众多、防范难度大,这些特点使工伤事故成为区别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社会现象。在近代公私法的二元法律结构向社会法崛起的三元法律结构发展历程中,包括工伤事故在内的职业风险被归入了社会保险法的调整领域。工伤保险这一社会化制度,也成为了突破传统单一化侵权赔偿途径的重要制度。 工伤保险对传统侵权责任的渗透与替代,导致了在侵权所致工伤案件上,出现了侵权责任法及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事故进行双重调整的结果。然而,实体法上,对于并存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与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如何进行制度上的选择适用,争论颇多。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此类具有双重性质的工伤案件,如何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权利救济程序体系,实属立法和研究的空白,并无相应明确的程序制度,各地法院的做法也风格迥异。面对纷繁不一的立法,各地的司法者和地方立法者纷纷根据自己的理解,对此类案件进行法律适用,因此在纠纷解决程序上存在相当的地方差异和个案差异。 笔者认为,工伤事故中的受害劳动者权利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劳动法等领域的实体法问题,在公力救济为主导的社会中,更在于如何赋予劳动者在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的程序保障。笔者通过立法辨析、分析实践案例判决等实证研究方法,以及比较研究相关的国外立法模式,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原理,提出我国应当在实体权利适用上采取“补充模式”,进而在联系劳动仲裁以及民事诉讼关系的基础上,构建出便利受害劳工寻求自身权利救济的诉讼程序机制。 本文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侵权所致工伤案件中存在问题的由来。本部分解释了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与侵权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情形,以及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状况以及立法之间的矛盾,司法实践的个案差异,并提及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之处。 第二章首先比较了国外针对工伤案件法律适用的四种立法模式,逐一评析了各自的优劣。另外,从实体法上对工伤案件中所涉两种请求权进行分析,比较两者的差异,分析各自在劳工权利保护上的优势与不足。最后分析了我国应当选择“补充模式”原因和理论基础。 第三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应当在程序法上如何结合“补充模式”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保障劳动者能够高效、全面的获得权利救济。笔者在案件的受理、案件的管辖、工伤保险争议的裁判与侵权诉讼判决之间的效力影响、工伤保险争议尚未完结时侵权诉讼的审理、附条件判决的适用等方面进行了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