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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以“明代王府经济的演变”为主线,注重制度实践过程的考察,强调区域研究的视角,共作可独立成篇的五章,其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明代的菜户创制于洪武永乐时期,主要职能是供办日用所需的蔬菜。洪武末期,国子监设立菜户,由膳夫兼任,实为一种附加徭役。永乐五年,嘉蔬署设立菜户,分配土地,专门供应宫廷及部分朝中衙门蔬菜,形成一种承担特殊赋役的户籍。至明代中期,王府及地方官衙亦佥派菜户,是为一种加派于地方的徭役。就典制而论,仅国子监及嘉蔬署建置菜户,王府及地方官衙均不得设立,但私佥私派甚为普遍。王府通过皇帝赐予可以合法佥派菜户,于是请乞之风盛行。然而,明廷对请乞并无处置成法,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以致形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明代中后期以降,菜户赋役逐渐货币化,尤其是王府菜户已经编入州县均徭银内摊征,且折征数额相差悬殊、地域差异明显。
明代在典制上没有陵、坟户制度,二者是“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建置上呈现随意、繁杂、散乱的特征,但至明代中后期形成了一定的常例。陵、坟户属于役籍,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之上,且以民户为主。在配户当差制下,陵、坟户的本等差役主要是看守、洒扫以及供办祭品,在具体承担者之间则有所差异。皇陵、祖陵的陵户属重役,其他陵、坟户属轻役,但均享有不同程度的赋役优免。明前期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优免范围逐渐缩小并制度化。明后期配户当差制逐渐瓦解,陵、坟户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差役性质由世役演变为均徭,力役也逐渐折成银两;但这一制度转变又不十分彻底,差役性质呈现出世役与均徭并存的局面。另外,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且建置范围逐渐缩小到上层宗室。
明代宗禄标准在形式上始终以粮石为基础,而宗禄财政的运作在明代中后期逐渐完成了折银的过程。嘉靖中后期,河南郡王以下宗禄折银进程已经完成,其意义主要有两层:其一,低廉的米银比价削减了宗室待遇,从而减轻地方的财政负担。其二,禄米折银使宗禄财政的运作突破了“秋粮本色”的桎梏,从而为宗禄缺额的筹措创造的条件。宗禄是地方的财政问题,河南各王府的供给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宗禄负担及其缺额主要集中于旧封王府。河南将宗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向宗禄开支倾斜,甚至分割中央坐派的起运钱粮及其附加费用,艰难维持着宗禄财政的运行。另外,以粮石为基准的会计数额只能表面呈现宗禄不断线性增长的趋势,与分封地方以白银为基准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河南宗禄年度开支在嘉靖末期数额最大。但是,由于万历中期以后财政支付能力的逐渐降低,宗禄财政困境却呈现出逐渐恶化的趋势。
《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所录土地交易契约中,田地税粮有两种起科类型:民田以粮起科,渔田、官庄田以银起科,且三种田赋科则相差甚大。此种差异是天门县明清赋税制度演变的直接体现,与明代王府庄田的圈拨及其在清代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明代民田以粮起科,清代相沿不变。万历年间,渔田尽入潞藩,征收租银;兴藩庄田在嘉靖时期改为官庄田,亦征收租银。入清以后,潞藩渔田、兴藩官庄田重新纳入国家赋役体系,租课直接转化为税课,从而形成了以银起科的类型。因起科类型的不同,在赋税征收时分立米册和银册,且在税粮跨册过割时,通过转换税粮形态来维持注册户名与税粮形态的名实相副。明代王府庄田在清代演变为更名田,而更名田仅是一种抽象的田地及赋税门类,在地域社会中有各种名目,契约中的渔田即为潞藩更名田,官庄田即为官庄更名田,在土地交易市场上与民田并无差异。另外,天门县的田赋科则既不存在清初的“本色米复归”现象,亦不存在兼征白银与实物的形式,具体科则在有清一代始终保持不变,其意义则是赋税实征过程中的核算基准。
“社”是清代后期陕西咸宁、长安二县独特的县下乡村政区,其形成与二县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密切相关。清初,由于卫所屯田、更名田的归并,二县行政管辖的地域有所扩展,致使沿袭于明代的乡里组织发生重要变化。咸宁废除旧有的城乡编制,在整合基层赋役组织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以方位命名的新“乡”,乡里组织出现结构性的变化。长安则继续维持旧有的城乡编制,而新增的卫所屯田及更名田赋役组织,使乡里组织结构的变得零散而复杂。雍乾时期,在社仓制度之下,二县产生了新的地域区划——社。由于乡里组织所对应的地域缺乏规整的地理连属性,而社正好具有这一优点,二县便以之为区划疆界的方式,进而形成了乡社制。在里甲制逐渐崩坏过程中,社内组织的行政职能逐渐增强,社逐渐向乡村政区演变,至晚清时期具有了准政区的意义。但是,乡里制与乡社制是并存关系,里甲制在赋役征输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功用。县下政区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统一的范式,区域视角或为深化研究的应有之义。
明代的菜户创制于洪武永乐时期,主要职能是供办日用所需的蔬菜。洪武末期,国子监设立菜户,由膳夫兼任,实为一种附加徭役。永乐五年,嘉蔬署设立菜户,分配土地,专门供应宫廷及部分朝中衙门蔬菜,形成一种承担特殊赋役的户籍。至明代中期,王府及地方官衙亦佥派菜户,是为一种加派于地方的徭役。就典制而论,仅国子监及嘉蔬署建置菜户,王府及地方官衙均不得设立,但私佥私派甚为普遍。王府通过皇帝赐予可以合法佥派菜户,于是请乞之风盛行。然而,明廷对请乞并无处置成法,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以致形成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局面。明代中后期以降,菜户赋役逐渐货币化,尤其是王府菜户已经编入州县均徭银内摊征,且折征数额相差悬殊、地域差异明显。
明代在典制上没有陵、坟户制度,二者是“因事编佥”的杂役户,建置上呈现随意、繁杂、散乱的特征,但至明代中后期形成了一定的常例。陵、坟户属于役籍,建立在军、民两种基本户籍之上,且以民户为主。在配户当差制下,陵、坟户的本等差役主要是看守、洒扫以及供办祭品,在具体承担者之间则有所差异。皇陵、祖陵的陵户属重役,其他陵、坟户属轻役,但均享有不同程度的赋役优免。明前期按户免役,至明中期转变为量丁免役,优免范围逐渐缩小并制度化。明后期配户当差制逐渐瓦解,陵、坟户从按户佥拨转为按丁佥派,差役性质由世役演变为均徭,力役也逐渐折成银两;但这一制度转变又不十分彻底,差役性质呈现出世役与均徭并存的局面。另外,宗室坟户具有自身的独特性,其内部各阶层的坟户来源和性质并不相同,且建置范围逐渐缩小到上层宗室。
明代宗禄标准在形式上始终以粮石为基础,而宗禄财政的运作在明代中后期逐渐完成了折银的过程。嘉靖中后期,河南郡王以下宗禄折银进程已经完成,其意义主要有两层:其一,低廉的米银比价削减了宗室待遇,从而减轻地方的财政负担。其二,禄米折银使宗禄财政的运作突破了“秋粮本色”的桎梏,从而为宗禄缺额的筹措创造的条件。宗禄是地方的财政问题,河南各王府的供给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宗禄负担及其缺额主要集中于旧封王府。河南将宗禄纳入省级财政预算之中,通过地方财政收入的分配向宗禄开支倾斜,甚至分割中央坐派的起运钱粮及其附加费用,艰难维持着宗禄财政的运行。另外,以粮石为基准的会计数额只能表面呈现宗禄不断线性增长的趋势,与分封地方以白银为基准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河南宗禄年度开支在嘉靖末期数额最大。但是,由于万历中期以后财政支付能力的逐渐降低,宗禄财政困境却呈现出逐渐恶化的趋势。
《湖北天门熊氏契约文书》所录土地交易契约中,田地税粮有两种起科类型:民田以粮起科,渔田、官庄田以银起科,且三种田赋科则相差甚大。此种差异是天门县明清赋税制度演变的直接体现,与明代王府庄田的圈拨及其在清代的清理有直接关系。明代民田以粮起科,清代相沿不变。万历年间,渔田尽入潞藩,征收租银;兴藩庄田在嘉靖时期改为官庄田,亦征收租银。入清以后,潞藩渔田、兴藩官庄田重新纳入国家赋役体系,租课直接转化为税课,从而形成了以银起科的类型。因起科类型的不同,在赋税征收时分立米册和银册,且在税粮跨册过割时,通过转换税粮形态来维持注册户名与税粮形态的名实相副。明代王府庄田在清代演变为更名田,而更名田仅是一种抽象的田地及赋税门类,在地域社会中有各种名目,契约中的渔田即为潞藩更名田,官庄田即为官庄更名田,在土地交易市场上与民田并无差异。另外,天门县的田赋科则既不存在清初的“本色米复归”现象,亦不存在兼征白银与实物的形式,具体科则在有清一代始终保持不变,其意义则是赋税实征过程中的核算基准。
“社”是清代后期陕西咸宁、长安二县独特的县下乡村政区,其形成与二县乡村基层组织的演变密切相关。清初,由于卫所屯田、更名田的归并,二县行政管辖的地域有所扩展,致使沿袭于明代的乡里组织发生重要变化。咸宁废除旧有的城乡编制,在整合基层赋役组织的基础上,重新划分以方位命名的新“乡”,乡里组织出现结构性的变化。长安则继续维持旧有的城乡编制,而新增的卫所屯田及更名田赋役组织,使乡里组织结构的变得零散而复杂。雍乾时期,在社仓制度之下,二县产生了新的地域区划——社。由于乡里组织所对应的地域缺乏规整的地理连属性,而社正好具有这一优点,二县便以之为区划疆界的方式,进而形成了乡社制。在里甲制逐渐崩坏过程中,社内组织的行政职能逐渐增强,社逐渐向乡村政区演变,至晚清时期具有了准政区的意义。但是,乡里制与乡社制是并存关系,里甲制在赋役征输过程中还具有一定的功用。县下政区的研究不能局限于某一统一的范式,区域视角或为深化研究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