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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学作为实践哲学自身的实践或应用的本质来看,它是一个实践或应用过程,这就是广义的应用即是指伦理学从对自身的目的至善的追求所开始的否定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它是由经验伦理、理论伦理学到应用伦理学(可称之为狭义的应用)的过程。应用伦理学是理论伦理学的自我反思、自我否定的产物,不是理论伦理学自身之外的其他东西。应用伦理学关心的主要是各种现实问题之间的冲突所带来的整体一类和类一类(如人类和物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主要是类的目的(至善)的否定自我、展现自我、实现自我的过程。它把伦理学对至善目的的追求由个体一独白模式推进到类一商谈的新模式。普遍性的人权在这个视阈内才有可能获得其真正的价值,即成为应用伦理学的价值基准。
应用伦理学视阈的人权是在理论伦理学视阈的人权的发展和矛盾冲突中孕育出来的人权理念,它不仅是在理论伦理学视阈的人权基础上对人权外延的全面扩展,而且是对人权内涵的深化和提升:其一,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尊重人性的普遍性道德权利;其二,从动态角度看,它是在冲突、商谈、共识的程序中通过特殊性权利不断地丰富自身、完善自身、实现自身的普遍性权利;最后,从理论地位看,作为原初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道德权利,它以人性自身为目的,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这样以来,它不但超越了理论伦理学视阈的抽象人权理念,而且也为应用伦理学各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准。
为了应用伦理学各领域的人权研究的便利和深入,根据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我们可大致把应用伦理学区分为领域(Ⅰ)和领域(Ⅱ)。
领域(Ⅰ),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诸分支,它主要包括生命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神经伦理学、核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技术伦理学、食品伦理学等。我们以生命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作为领域(Ⅰ)的主要研究对象。如果说生命伦理学主要关注人自身,生态伦理学主要关注人的环境,工程伦理学则是联结人自身及其生存环境的桥梁。领域(Ⅰ)所有的分支都可大致归结到这三大类型之中,这也是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的根据所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其各分支之间并非绝对对立、互不相容,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的根本目的(人权)是一致的。实际上,人权的价值基准的保障和实践不仅体现在和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领域(Ⅰ),它还具体体现在和人文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的领域(Ⅱ),并主要通过法律、政治、宗教、制度、经济、传媒等各种途径得以深化和完善。
领域(Ⅱ),是与人文社会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诸分支,它主要包括政治伦理学、法制伦理学、宗教伦理学、管理伦理学、经济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媒体伦理学、国际关系伦理学等。
我们以宗教伦理学、法律伦理学、政治伦理学作为领域(Ⅱ)的主要研究对象。如果说宗教伦理学应当通过内在信仰去追求对人权之自律的话,法律伦理学则通过他律的强制性的力量保障人权基准,政治伦理学则通过伦理共同体把人权基准渗透到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之中,建构起人权之自律和他律的桥梁。虽然法律对自律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相对而言,权力对自律的影响和渗透力度比法律更加广泛深入。可见,领域(Ⅱ)这三种类型的应用伦理学共同推进着人权的实践和进步。领域(Ⅱ)的所有分支都可大致归结到这三大类型之中,这也是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的根据所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其各分支之间并非绝对对立、互不相容,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的根本目的(人权)是一致的。
领域(Ⅰ)和领域(Ⅱ)密切相关,都以人权为共同的价值基准。在此伦理共识的基本前提下,领域(Ⅰ)和领域(Ⅱ)各应用伦理学分支的具体人权问题的论证、商谈与解决路径虽然重点不同,却殊途同归地为人权伟业的进步和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共同诠释着各自的道德实践价值和伦理历史使命。
应用伦理学视阈的人权是在理论伦理学视阈的人权的发展和矛盾冲突中孕育出来的人权理念,它不仅是在理论伦理学视阈的人权基础上对人权外延的全面扩展,而且是对人权内涵的深化和提升:其一,从静态角度看,它是尊重人性的普遍性道德权利;其二,从动态角度看,它是在冲突、商谈、共识的程序中通过特殊性权利不断地丰富自身、完善自身、实现自身的普遍性权利;最后,从理论地位看,作为原初的、绝对的、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道德权利,它以人性自身为目的,优先于任何其他权利和义务。这样以来,它不但超越了理论伦理学视阈的抽象人权理念,而且也为应用伦理学各领域的研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基准。
为了应用伦理学各领域的人权研究的便利和深入,根据应用伦理学所涉及的研究对象,我们可大致把应用伦理学区分为领域(Ⅰ)和领域(Ⅱ)。
领域(Ⅰ),是和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诸分支,它主要包括生命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生态伦理学、神经伦理学、核伦理学、网络伦理学、技术伦理学、食品伦理学等。我们以生命伦理学、工程伦理学、生态伦理学作为领域(Ⅰ)的主要研究对象。如果说生命伦理学主要关注人自身,生态伦理学主要关注人的环境,工程伦理学则是联结人自身及其生存环境的桥梁。领域(Ⅰ)所有的分支都可大致归结到这三大类型之中,这也是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的根据所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其各分支之间并非绝对对立、互不相容,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的根本目的(人权)是一致的。实际上,人权的价值基准的保障和实践不仅体现在和科学技术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领域(Ⅰ),它还具体体现在和人文社会问题密切相关的领域(Ⅱ),并主要通过法律、政治、宗教、制度、经济、传媒等各种途径得以深化和完善。
领域(Ⅱ),是与人文社会领域的问题密切相关的应用伦理学诸分支,它主要包括政治伦理学、法制伦理学、宗教伦理学、管理伦理学、经济伦理学、企业伦理学、媒体伦理学、国际关系伦理学等。
我们以宗教伦理学、法律伦理学、政治伦理学作为领域(Ⅱ)的主要研究对象。如果说宗教伦理学应当通过内在信仰去追求对人权之自律的话,法律伦理学则通过他律的强制性的力量保障人权基准,政治伦理学则通过伦理共同体把人权基准渗透到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之中,建构起人权之自律和他律的桥梁。虽然法律对自律也具有重要作用,但相对而言,权力对自律的影响和渗透力度比法律更加广泛深入。可见,领域(Ⅱ)这三种类型的应用伦理学共同推进着人权的实践和进步。领域(Ⅱ)的所有分支都可大致归结到这三大类型之中,这也是选择它们作为研究对象的根据所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三种类型的区分只是相对的,因为其各分支之间并非绝对对立、互不相容,而是有着内在的联系,它们的根本目的(人权)是一致的。
领域(Ⅰ)和领域(Ⅱ)密切相关,都以人权为共同的价值基准。在此伦理共识的基本前提下,领域(Ⅰ)和领域(Ⅱ)各应用伦理学分支的具体人权问题的论证、商谈与解决路径虽然重点不同,却殊途同归地为人权伟业的进步和应用伦理学的发展共同诠释着各自的道德实践价值和伦理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