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尤其冷战结束以后,人权的国际保护备受瞩目,国际人权法领域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作为国际人权标准的核心内容,国际人权条约不仅不像关税或贸易协定那样为缔约国提供明确的互惠利益,条约内容大部分涉及的是历来被国家视为其内部事务的“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并且协议的约束对象不是参与条约的其他缔约国,而是批准条约的缔约国本身。全球致力于人权保护会天然地涉及到主权和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不论从权力和利益的国际关系典型视角来看,还是从主权和人权关系的法学理论典型视角来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行为都是匪夷所思的。为什么主权国家对外做出保护人权的国际法律承诺并同意在国际社会中建立对其国内人权政策进行外部监督的体系呢?这一国际领域中炙手可热的问题吸引了国际政治学领域、国际关系领域和国际法领域的广泛关注,而国内法学领域似乎尚无直接相关的研究成果。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是国内层面内部动因和国际社会外部动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国际人权保护发端于国际社会中人权保护理念的逐步滋生、世界大战带来的惨痛教训及战后国际组织的蓬勃发展。以联合国九大核心国际人权条约为主要内容的国际人权标准逐步确立并被主权国家接受。从主权理论的发展来看,洛克和卢梭的理论观点体现出国家在主权范围内具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义务和使命;从主权国家的实践来看,现代政府理念的转变和国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是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内在动因。从国际社会的影响来看,人权在国际社会中的正当性逐步提升,国家融入国际社会程度的加深增加了促使国家批准条约的规范压力,政治权力、经济利益和国际社会化的影响是主权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的外在动因。国际人权标准与主权国家的历史使命具有一致性,而接受国际人权标准也是全球化背景下国家参与国际社会事务的重要部分,国家接受国际人权标准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针对成果与挑战并存的国际人权标准实施状况,我们应重新审视全球化背景下主权和人权的关系,逐步优化人权保障机制,推动国际人权标准从规范走向现实,从而有助于“人人享有所有人权”美好图景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