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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合并成共同财产,夫妻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对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至夫妻关系终止时分割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依我国现行婚姻法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采用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并轨的机制,在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夫妻对于财产的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而在夫妻法定财产制中,以共同财产制为主,以夫妻个人特别财产制为辅。对于我国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由,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共同制符合我国的传统习惯,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且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肯定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看到其存在的不足,主要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过窄,无法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缺少对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偏重保护债权人利益,对配偶财产权保护不力;共同财产制缺少退出机制;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即从揭示其不足入手,进而提出建立家务补偿制度,以体现家务劳动价值;规定共同财产管理权的具体行使规则;规范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保护配偶财产权;建立非常夫妻财产制的建议,以图对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和司法的进步产生影响。具体内容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本部分主要探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概念;二是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特点和所包含的内容;三是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理由,主要从我国的国情、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共产党的婚姻财产政策及立法、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要求、人们的意愿以及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要求五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二章,对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夫妻共同财产制范围过窄。具体而言,就是缺少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体现和对家庭无形财产的规定。其二,夫妻共有财产缺少具体的管理规则。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侧重对财产归属的规定,而对于财产管理则涉及较少,这与当今社会人们对财产的使用日益关注的趋势不相符合。其三,缺少对配偶财产权的保护。目前,我国多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上,基本上是将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期间的所有夫妻债务都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对配偶权益的保护明显不足。其四,夫妻共同财产制缺少退出机制。在共同财产制的制度设计方面,夫妻共同财产制制度设计存在缺陷,只有进入机制,而没有退出机制,即在夫妻就财产没有明确采用约定财产制的情况下,自然采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是,在婚姻关系存续的情况下,没有由共同财产制转为分别财产制的制度设计,缺少在特殊情况下,对配偶一方利益的保护。第三章,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比较法研究。本文选取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德国、法国和瑞士,在家务劳动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度、夫妻共同债务以及非常夫妻财产制方面进行比较法研究,以为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章完善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建议。建议主要有四个方面:其一,扩展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建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在共同财产制中充分体现家务劳动的价值。其二,规定夫妻共有财产管理权的具体规则。具体而言就是明确管理权的含义;明确管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包括确定管理权行使的目的和原则、夫妻共同行使管理权的情形和夫或妻单独行使管理权的情形;规范管理行为,包括规定管理人的告知义务、注意义务、责任、救济制度。其三,加强对配偶财产权的保护。具体内容包括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建立夫妻财产公示制度;建立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公示制度。其四,建立夫妻非常财产制。具体内容包括非常夫妻财产制实行的模式;非常财产制适用的情形;非常财产制的实行应允许约定;适用非常财产制的公示和法律效力;非常财产制的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