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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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初期我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关于身份权的立法备受争议。由于身份法与本国的传统习俗密切相关,移植国外立法与本土习惯法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也是法律移植的产物,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近代意义上的亲属法,它在我国亲属立法史上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背景、具体制度、审判实务以及修改演变等方面的研究,客观评价其性质和地位,探究我国亲属法近代化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近代亲属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1931年施行。需要说明的是,新中国成立后,该法被人民政府废除,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在性质上已经属于地方法。为行文简洁,《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文中均简称《民法·亲属》。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简述如下:导论中除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研究成果等内容外,主要是界定了文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指出亲属法、亲属编、婚姻法、家庭法等用语在本文中的含义一致。重点分析了法律本位的含义,指出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承认亲属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概括分析了我国传统社会亲属法的特点。上述内容为正文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一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立法背景的分析。从清末修律到《民法·亲属》颁布的30年间,中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思想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正是亲属法近代化的动因。清末民初时期,我国近代亲属立法已经开始出现,而大理院的司法实践也对传统亲属制度有所改变,这些立法和司法活动为《民法·亲属》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的亲属法草案,对《民法·亲属》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法制局草案的立法原则,直接体现在《民法·亲属》的立法说明中,实质上也成为《民法·亲属》的立法原则。第二章是关于《民法·亲属》主要制度的分析。《民法·亲属》移植了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主要制度,对传统亲属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造,但仍有部分内容具有封建色彩。《民法·亲属》在亲属制度方面,既全面移植了国外的亲属分类制度,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又保留了家制,认可了妾的家属身份;在结婚制度方面,既确立了婚约的契约性质,改变了禁婚亲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婚龄,又认可了表兄妹结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既承认了夫妻人格独立,又保留了一定的夫权;在离婚制度方面,既承认了男女双方平等的离婚权,又坚持了过错离婚立法;在亲子关系方面,既完成了从“家本位”亲子法向“亲本位”亲子法的转变,又保留了父权优先原则。改造与妥协并存是《民法·亲属》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而针对具体制度的学术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婚姻家庭领域内新旧观念的激烈冲突。第三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的审判实践和实施效果的分析。对最高法院婚姻案件的实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民法·亲属》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从最高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整体情况看,上诉的婚姻案件范围很广,涉及到亲属法中可能发生的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其中以婚约和离婚案件为最多。新型婚姻案件的出现,表明《民法·亲属》有一定的适用基础,并没有完全脱离现实。对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官对新制度的准确认识是有个过程的;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法官能够遵循条文和法理,但往往也因过于机械地适用条文,未能结合案件背后的现实情况,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平,反映法律文本和现实确实存在脱节情况,而法官机械适用法律也是导致脱节的一个因素。《民法·亲属》的实施对当时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总体上看,对城市的影响远大于乡村。第四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的比较分析。与清末民初的亲属法草案相比,《民法·亲属》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的变化,也规定了家制,但从法律本位的角度看,已经不同于前三部亲属法草案,而是基本完成了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相比,《民法·亲属》虽然在立法技术上更为成熟,但在立法原则及具体内容方面都更具有保守性,带有更多的封建色彩,对传统亲属制度的改造明显不彻底。如果说1931年的《婚姻条例》是一部宣言式的、充满理想和革命色彩的教育文本,则《民法·亲属》就是完全移植于大陆法系、但具有保守色彩的成文规范。1931年《婚姻条例》伴随着政府权力的介入,对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关系,甚至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影响;《民法·亲属》的直接受益者虽然主要只是城市知识妇女,但作为第一部颁布实施的近代意义亲属法,它继承了清末亲属法近代化以来取得的成果,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也值得肯定。第五章是关于《民法·亲属》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情况的分析。《民法·亲属》自1945年至今一直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期间共有三次大的修改。可以看出,《民法·亲属》的修订过程,正是不断消除其中残留的身份不平等的条款,完成向个人本位彻底转变的过程。近年来对《民法·亲属》的修改已经不再拘泥于实现亲属身份的形式平等,而是通过倾斜保护的方式,追求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与世界亲属立法潮流一致。亲属身份的不平等到平等,正是亲属法发展的基本轨迹。一部亲属法的近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不断确立的历史,是一部夫妻间、亲子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个人尤其是女性不断走向独立的历史。《民法·亲属》的制订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过程。文章结语部分反思了亲属法移植与国情、习俗冲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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