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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制改革是当今世界教育变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教育改革和创新的核心内容。随着改革开放全面深入的进行,高等教育领域也迎来了一次重要的变革。“民办教育”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称谓。民办教育重新融入现代教育事业的大潮已有20余年了,它的出现缓解了教育的供需矛盾。但是,民办教育在生存、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困惑,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当属其中之一。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既是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也反映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确立民办高校法人地位是重要前提。规范民办高校准入、出资等制度,同时在教育的公益性与激励投资者投资热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允许投资者获得一定的回报。在此基础上,借鉴公司法人制度,建立民办高校法人制度,明晰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完善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高校才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主体: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表示、独立地承担责任。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比较系统的梳理了改革开放之后,全国人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行政部门相继出台一系列关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是本部分的一大亮点。本章对民办高校的作用和地位以及民办高校办学模式(以独立学院的影响最大)进行分析,是为了突出民办高校法人独立地位的重要意义,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部分对民办高校法人特征、性质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围绕“法人”和“第三部门”两个重要概念展开论述。从法人特征推演到民办高校法人的特征,得出以下结论:民办高校是现代社会的第三部门,应当取得独立的法人地位。将民办高校归属于第三部门,是本文的一个创新。第三部分通过对民办高校法人地位的现状进行考察,探讨了民办高校法人的财产状况、产权、法律关系以及责任承担。得出结论:民办高校法人地位异化现象严重阻碍了民办高校的发展。对民办高校法的产权和法律关系的深入分析,是本章最有价值的部分。最后一部分针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地位异化,阐述了“应然”的民办高校法人的三要素:独立的财产、独立的意思、独立的责任。以产权为视角分析民办高校的财产状况,提出构建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民办高校法人财产权是民办高校独立的基石。民办高校有自己独立的意思,通过法人机关形成、表示、执行等。独立责任是独立法人的重要标志之一,民办高校法人应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将公司法人相关制度移植到民办高校法人制度上来,具有创新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