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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始终是一个在医学、法学、伦理学领域上相互交织的科学技术。遗体器官移植是众多器官衰竭患者挽救生命重回健康的最后一条道路。在该项技术飞速发展、使我们惊喜于挽救濒危病人的同时,也带给我们诸多的困扰。中国器官捐献数量远远低于需求的器官数量,遗体器官是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中器官的一个重要来源。而在此过程中,由于器官的缺乏严重、配型成功率低、分配不均、地区之间器官供求信息交换迟缓等原因,大量侵犯遗体器官捐献者知情同意权的现象层出不穷。种种侵犯器官移植供体权利的现象背后,体现了法律对于遗体器官移植中知情同意权利保护上制度的缺失。本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遗体器官移植及知情同意权概述。包括器官移植和知情同意权的概念、器官“类物”的法律属性、知情同意权的权力结构。本论文所论述的范围内,遗体器官移植的供体就是指遗体器官的捐献者。器官移植是通过医疗器械对病人体内的受到损害、病变或者衰竭的非健康器官进行替换,替换成健康、正常运转器官的医疗方式。在法律的层面上,人体器官和人类其他组织的范畴不明显。“器官”在法律上的定义没有确定下来。知情同意是供体全面理解、知道之后进而同意。这个部分是与本论文题目相关的两个基础性概念的论述,是遗体器官移植中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对遗体器官移植中知情同意权保护的现状及其原因,也就是保护知情同意权利的必要性分析。通过明确知情同意权的保护对象、现实中对他们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以及目前对遗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中对知情同意权保护法律规制的不足,以此得出为什么在这一医疗活动中要注重器官捐献者的权利保护。第三部分是整篇文章的重点,也是创新点:如何保护遗体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也集中在第三部分,也就是如何保护遗体器官移植中供体的知情同意权利。在遗体器官供体的知情同意的保护体系中,同意模式的确立和运行对整个体系有保驾护航的作用。从遗体器官移植的同意系统、器官移植中的家庭决策两个方面进行保护知情同意权利。同意模式分为强明示同意、弱明示同意、强推定同意、弱推定同意。由明示和推定两个词的区别可以推出一个真相,遗体器官捐献的明示同意是死者或者家属主动、明确的意思表示,遗体器官捐献的推定同意是死者或者家属没有拒绝遗体器官捐献的情况。明示同意中,明示同意的正规表述为进行遗体器官摘取的前提,是死者生前书面、口头同意的遗体器官捐献。推定的同意,是指死者家属的反对不能成为左右死者自己明确同意捐献遗体器官的原因。在比较分析四种同意模式的实践情况、优缺点后,我国器官移植中供体的同意模式建议采用强明示同意模式。并且根据我国以家庭为中心的生活倾向,个人作为家庭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健康不是私人的事情,是带有家庭整体事务的性质。将强明示同意模式与家庭同意相结合,形成以家庭决策同意为基础的强明示同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