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百年妇女权益法律制度演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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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妇女解放、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写在奋斗的旗帜上。100年来,中国妇女权益的保障及实现,始终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紧密相连。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粗放草创到建成完善、从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的演进。中国妇女权益法律原则、规则的变化,同频于中国共产党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目标设定与调整。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百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变迁历程,探讨理论思潮、政治主张、革命任务与妇女权益法律制度演变之间的因果关系,揭示政治、法律与妇女权益之间的互动,探索中国共产党百年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演进规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提供一份历史逻辑和制度逻辑的研究文本。本文除引论、结论外,主体部分共五章,主要借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关于百年党史的历史时期划分,将妇女权益法律制度演进分为四个历史时期,分别进行分析和阐述。第一章探讨中国共产党诞生之前的中国妇女问题和法律制度。中国共产党百年妇女权益保障的历史接续于清朝末年以来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妇女运动。清朝末年,受近代男女平等思想启蒙和民族危机感激发,清末改良派将改造妇女作为改造国家的重要内容,兴起“不缠足”“兴女学”等松绑妇女的社会运动。清末新政改革法律,《大清新刑律》删除专门为妇女设置的罪条、男女同罪不同罚的罪条,废除男女不平等的亲等关系规定。《民律草案》赋予妇女一定的民事权利,但核心仍然维护男尊女卑的性别秩序。清末民初,少数妇女主体意识有所觉醒,但妇女权利仍普遍不被承认。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后,并没有在法律上明确赋予妇女平等的权利和地位。北洋政府时期,国会选举法明文将妇女的选举权利排斥在外,妇女的民事权能倒退回《大清律例》的状态。显而易见,由于政治领导力量的落后和软弱,清末民初的妇女权利抗争均遭遇失败。第二章研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苏区、边区及解放区开展的妇女权益法律制度尝试。中国共产党成立后,运用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观察和分析中国妇女问题,形成了早期共产党的妇女运动纲领。走上独立领导革命道路并建立根据地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在根据地开展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尝试。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以及解放战争时期,随着国内主要矛盾不断变化,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目标任务也不断调整,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立法思想、法律原则和规则随之变化。这一历史时期的保障妇女权益立法,体现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特点。如,以“阶级”为标准来判定妇女是否享有政治权利、土地所有权;根据革命目标任务变化,将土地革命时期的“婚姻自由”原则,在抗日战争时期调整为更加强调婚姻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婚姻自主”原则,有意识地缓和阶级对立。但其中一个不变的逻辑是,中国共产党将妇女解放作为无产阶级解放的一部分,在保证革命根本利益的前提下来保障妇女的切身利益,即性别利益服膺于阶级、民族利益。第三章研究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开创。一是创设男女平等法律。宪法确立男女平等原则,全面明确赋予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废除封建婚姻制度,解放妇女,重构新式民主婚姻制度;保障妇女特殊劳动权益;承认并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所有权,动员妇女参加土改运动,大规模推动农村妇女主体意识觉醒。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实践中的男女平等。新中国社会主义改造及计划经济制度确立,促使妇女全面走出家门参与社会分工。共产党及妇联组织大力宣传男女平等,营造全新的性别平等文化,塑造男女平等的意识形态。冲破封建束缚的妇女,破除很多生产领域的性别禁忌,广泛自觉积极参加社会大生产,构建起“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时代解放话语,展现出“男女都一样”的生动实践。这一时期的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由于缺乏对妇女特殊劳动权益的保护,导致妇女的卫生健康因过度劳动受到损害。同时,妇女解放主要依靠政治经济制度安排,对非经济因素的性别压迫缺乏检讨,未能深层次触动男性中心的传统性别文化、分工及秩序,引发了关于妇女解放的大讨论。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开创实践,因“文化大革命”戛然而止。第四章研究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妇女权益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成。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立法,建立起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这一时期的妇女权益法律制度在承认男女现实差异的前提下,对妇女权益实施差异化保护和特殊保护,促进男女实质平等。此外,中国共产党确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建立综合全面的妇女工作领导体系;政府则通过连续实施三个《妇女发展纲要》,将妇女权益保障纳入政府的工作部署、财政预算和督查考核中;妇联组织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成为党的议题、政府的行为和社会的共识。这一时期的妇女权益法律制度,虽然体系已经建成,但某些与妇女利益攸关的法律存在立法空白,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文本存在着权利救济缺乏、责任主体不明确、司法适用性不强、权责利分配不公正等问题,导致法律设定的妇女权利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妇女权益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推动男女形式平等走向实质平等。第五章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权益法律制度体系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对妇女及妇女工作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的新要求。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关键在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处理好新时代妇女与政党的关系,同时要在全球互联互通大背景下准确把握国内国外妇女运动新趋势,提升妇女问题的治理能力和水平。这一时期的妇女权益法律制度,有着较强的社会性别意识,对涉及妇女权益重大关切的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反家庭暴力法》出台;《民法典》明确界定性骚扰是一种侵权行为,更加注重现实家庭中的性别分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则、完善救济方式、明确责任主体。这一系列立法修法,有效弥补法律空白,切实加强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促进男女实质平等。中国共产党通过领导立法,将其关于妇女问题的政治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内化为社会规范,引领中国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发展进步。中国共产党在百年妇女权益法制建设实践中,坚持鲜明马克思主义立场,把妇女解放视作民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把实现妇女解放、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作为妇女权益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在法治轨道上妥善处理妇女与国家、妇女与男子之间的利益关系,不仅促进男女平等,更促进了两性团结,为解决性别上的“身份政治”问题贡献出中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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