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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作为住房保障的主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房地产市场改革的启动与推进,我国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迅速改革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房地产业逐渐成为了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与此同时,日益走高的住房价格已远远超出社会上大部分公民的支付能力,供需矛盾突出、房地产市场结构失调等问题愈发凸显。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也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南宁市政府在改革探索中不断加强保障房供给力度,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困难,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及高房价等因素的影响下,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呈现旺盛的增长态势。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中的责任,不仅可以推动住房保障制度的发展,对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稳定房地产市场、平抑房价、维护社会的公平公正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和政府责任的相关概念进行分析,运用公共产品理论知识以及新公共服务理论和政府治理理论,总结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供给中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即立法保障责任、制度安排责任、财政投入责任及市场监管责任。结合目前南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笔者认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中主要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保障立法体系存在空白,二是配套制度建设滞后,三是政府资金投入力度不够,四是保障性住房市场监管体制不健全,其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最后本文从法制建设、制度安排、资金投入和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强化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责任的措施和建议,具体来说,在法制建设方面,应着力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行政配套法规,实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有法可依。于此同时应加强配套制度的安排,建立个人收入核查制度及严格的信用制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市场的规范性。强化完善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资金投入责任,不仅需要政府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财政支持力度,同时应进一步拓宽保障性住房资金的来源渠道和融资模式。完善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中的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机制、信息公开制度和准入和退出机制。通过以上措施达到推进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构建服务型政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