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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以来,被害人的正当权益受到关注,被害人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被害人在刑事政策中的地位不断地提升,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刑事和解制度蓬勃发展,赔偿作为刑事和解最主要的具体实现方式,开始摆脱被漠视的命运并在刑事法领域迅速的活跃起来。在我国,赔偿影响刑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但研究赔偿作为量刑情节司法适用状况的却不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一再肯定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司法实践中也将赔偿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适用。然而赔偿情节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探讨和研究:赔偿为什么能够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刑罚,根据是什么?赔偿如何影响刑罚?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如何把握?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的,能否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从刑法的基本原理出发进行解答。量刑的正当性根据决定着量刑情节的确定和适用,量刑的正当性根据需要从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出发来证成。本文主张以罪刑相当为主、刑罚个别化为辅的并合主义以及恢复性正义的理念,分析赔偿作为量刑情节的正当化依据。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是报应的正义性与预防犯罪目的的合理性。因此,量刑既要与罪行本身的轻重相均衡,又要符合犯罪预防的目的。赔偿就具有报应和预防的双重功能。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就是现代的报应,通过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失,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的报应正义。与此同时,赔偿增加了犯罪人的犯罪成本,避免犯罪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一般预防的目的。刑罚不一定是犯罪行为发生后的必然结果,也不是预防犯罪的唯一手段。如果,在有些案件中可以通过赔偿或者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共同存在的方式就可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对犯罪人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严重性、人身危险性具有最直接关联的事由才能成为量刑情节,否则只能是判断一种事由能否成为量刑情节的资料。赔偿能够表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对其预防的必要性降低,赔偿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修复了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破坏了的社会关系。赔偿的这些属性为其在法律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提供了依据。赔偿作为量刑情节影响刑罚的量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能够通过赔偿得到一定程度上的修复以及有主体可以接受赔偿。虽然赔偿影响刑罚具有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赔钱的案件加害人都能得到从轻处罚。不能将金钱作为交换条件,它只是衡量犯罪人悔罪的一个因索。个案中要围绕赔偿影响刑罚的联结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预防的需要性、物质损害的修复性、社会关系的修复性来合理地把握赔偿影响刑罚的度。案件的性质、犯罪人对赔偿的态度、赔偿能力以及赔偿数额、被害人谅解等因索会影响赔偿对量刑的影响作用大小。而且“拒不赔偿”不能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否则会导致重复评价的错误,在失却报应正义的同时也容易在预防功利上走向反面,失却功利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