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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卡里亚以“自由、平等、博爱”的近代启蒙精神为思想基调,继承了休谟情感论的主要观点,并以功利论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据,写作了《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该书提出“废除死刑”的基本主张。 基于功利主义,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本质是预防,反对“为自己谋取幸福”的“虚伪的功利观念”,坚持“罪罚相对称”的观点,以公正、人道、有益作为审视死刑的复合标准。贝卡里亚主张:在社会契约中人没有把生命权交给“君权和法律”,死刑是“无益”的。而废除死刑的理由在于:第一,死刑不是必须时,它是非正义的;第二,死刑的效果不如持续公开性的终身刑;第三,死刑是不可补救的。 对贝卡里亚废除死刑理论最有力的批判应是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因为后者建立在古典哲学的确定的理论根据上而非情感论的不确定的理论根据上。但康德和黑格尔的理论的困境是:死刑的存在和死刑的不可补救,政治就可能不公正地侵犯人的崇高而神圣的生命权。 为了反思贝卡里亚废除死刑理论及其批判者的论证,笔者更深一步探寻贝卡里亚的废除死刑理论的内在逻辑,根据完整的理性精神对死刑废除观作了一个演绎和证明,建立在博爱之上的刑罚观要求死刑的废除,并且我们看到这样的一个证明是极其现实的。这种现实的论证刑罚观的立场或可以用贝卡里亚的功利主义的表述来说明。实际上,我们在贝卡里亚的表面含混的论证背后看到了一种真正的理性精神,但是由于他的行文的方式,我们大多忽视了。通过这种内在逻辑的发现和拓展,笔者寻找到贝卡里亚死刑观的秘密:贝卡里亚之所以没有在社会契约的假设中交出生命权,恰恰是因为生命权利作为一种本体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生命权不能自相矛盾,他必须是一切权利的最终原因,没有人能够交出这样的一项权利,否则就会成为一种真正的虚无,一切权利都是没有根基的。并且就是个体意志自身也不得损害它,否则这样的一种个体意志必然会失掉其根基,导致真正的虚无。 在另方面,承认这样的一种生命权利的存在又面临紧张,生命的冲动有毁灭自身的危险,因此生命必须为自身立法。这就是我们在贝卡里亚的学说中看到的理性与情感论的矛盾和冲突,也就是我们之所以认为《论犯罪与刑罚》一书表面上充满了混乱与模糊,甚至似乎使其论证中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