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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由噪声等不可量物侵入毗邻不动产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不断增多。公路上疾驰而过的汽车、城铁、喧闹的机场、隆隆作响的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吵嚷的KTV等歌舞娱乐场所……,越来越多的物件加入到了“噪声源”的行列。作为城市主人的我们在全部工作时间内,甚至是在下班后的时间里,都被噪声所包围。虽然,我们努力不去有意识地注意噪声的存在,但潜意识中为竭力避开这些噪声所造成的紧张,反而使我们更加“身心疲惫”。面对这样一个安宁生活空间被不断挤压、毗邻当事人之间由于噪声的侵入关系变得越来越紧张的事实,本文认为研究噪声侵权纠纷的体系化处理方法、尽可能地统一司法实践中噪声侵权的判断标准,对妥善解决纠纷双方之间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而言无疑是一项极为紧迫的任务。全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噪声侵权的基础理论”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讨论“容忍义务界限”的问题。本文认为,基于资源有限性与人口数量不断增长之间的紧张关系,相邻不动产各方之间很可能发生“权利的冲突”。为了解决冲突,就需要冲突双方相互尊重。这一“尊重”在法律技术层面上就体现为“容忍义务”的设置。“容忍义务”是整个相邻关系制度的核心技术。德国法对此有较为明确的规定。第二节讨论噪声侵权的概念,并以两则典型案例为例,分析我国现阶段噪声侵权案件的司法现状。第三节详尽论述了噪声侵权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利益衡量原则”。本文认为,权利的冲突在本质上是合法利益间的冲突。导致利益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另一个是“权利边界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由于这两个原因在现实生活中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权利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利益衡量”作为法的续造的一种方法,它有助于答复一些法律未明定其解决规则之规范冲突的问题,故必然成为解决噪声侵权纠纷这样权利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但为了避免法官在利益衡量过程中流于主观,并保证利益衡量的结果符合客观现实情况和基本的法律实质正义,在利益衡量过程中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基本的权利位阶、权利的本质内容、具有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相关裁判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地方性的民事习惯,以及社会政策的影响等。第二章论述噪声侵权的三项构成要件——“被告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以及“因果关系”。本文认为,“违法性”要件的核心在于对“忍受限度”的判断。在这一点上,日本法的“可忍受限度理论”特别值得借鉴。而对“因果关系”要件的判断,则应采取“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加公正地保护噪声侵权受害者的利益,实现实质正义。此外,就“加害人的过错”不应作为噪声侵权构成要件的问题,本文也作出了明确细致的阐释。第三章论述“噪声侵权的救济方式”。第一节讨论私力救济在噪声侵权纠纷解决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列举了私力救济的几种表现形式。在第二节“公力救济“的论述中,主要就下列程序方面的问题展开讨论:(1)要件事实之举证责任(结果意义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倒置;(2)噪声侵权纠纷能否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问题;(3)被告责任承担的三种方式;(4)“利益衡量原则”要求裁判者详细公开裁判理由;(5)对未来的“继发性损害”如何救济等。“结论”部分一方面系统回顾了本文的各项主要观点,另一方面还简要梳理了各项主要观点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此外,作者还说明了本命题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