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C社区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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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5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其中,对网络交易等新的购物模式进行了规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201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正式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至此,我国拥有了关于网络交易的综合性法律。法律虽然越来越完善,但抖音、小红书等火爆的UGC社区中出现的新网络交易模式——C2B交易模式,却又给网络交易的法律和监管带来了新的难题。“抖音烤虾案”“明星带货造假”“直播卖货翻车”等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带来了大量关注的同时,也应该引起每一个法律人的思考。新模式下的新问题,是法律条文的缺失还是监管的不力?将UGC社区中网络交易模式“解刨麻雀”,分析其模式、特点、带来的问题以及原因,找出解决方法,最终实现UGC社区中网络交易的规范。本文的第一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UGC社区的含义,即“用户生成内容”,以及其所特有的C2B用户决定商家的运营模式。同时,阐明了UGC社区的4大特征,一是以个体用户为中心的“去中心”化的特征,在信息碎片化时代,UGC平台以其去中心化的特点,在各个领域飞速发展。二是信息发布非专业性、非权威性的“平民”化特征,“平民”化的特征使得大量信息为用户生成,用户的话语权与在商品营销中的主导地位较高。三是分享+购物的“社区经济”新模式,“社区化”通过分享+购物的“社区经济”新模式使得不同的人在平台内的身份复杂,消费者同时可以是宣传者也可以是经营者,侵权责任人难以明确。四是基于用户信息开放性的“透明”化特征,使得消费者在UGC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产品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知情权受损。各类事件引发了舆论热议,也引发了法律层面的思考。第二部分列举出UGC社区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状,主要是更多的虚假和不完整商品信息,更具隐蔽的强制消费及更具迷惑性的诱导消费、更容易造成个人信息外泄以及更多元的信息主体等。第二章分析虚假信息和宣传的规制。第一部分探讨UGC社区网络交易虚假宣传行为泛滥的原因,主要是宣传行为和虚假宣传界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受限,导致普通用户的分享内容很难界定为虚假宣传,也并不符合广告的构成要素。同时,监管权责分配和行为规范非体系化。第二部分分析如何完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列举了完善对宣传行为、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和量化体系,同时提出建立商品或经营者信息公开制度和借助先进的技术进行网络监管、建立用户的考核机制等改善方式。第三章针对强制消费和诱导消费从监管的角度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即委托、交易等行为取证困难,现有法律规定多部门共同执法,强制性和针对性不到位等。同时,从经营者和执法部门的角度寻找解决路径,主要有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重新分配买卖双方的举证责任。第二部分提出建立相关部门协作联动执法监督机制等建议。第四章围绕UGC社区消费者信息的保护从2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说明难题产生的原因对经营者履行义务监督不到位以及对基于C2B运营模式的精准营销与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等为监管等新挑战的应对不足。第二部分建议通过规范宣传、经营的准入门槛、实行全国联网一体化监管以及增加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约束和消费主体的保护。第五章围绕UGC社区网络交易中侵权主体的确定分2个部分展开。第一部分指出由于各类主体繁多且角色相互交叉、侵权主体区分、认定不清晰、UGC社区网络平台用户平民化、海量化难监管等原因导致各主体资格缺乏有效规制。第二部分从制定统一的规则、进行类型化保护、完善授权同意机制等三个方面提出完善规则和保护机制的意见建议,同时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对个人信息的界定。由此,可以得出要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要进一步明确UGC社区网络平台中“种草贴”的性质、对意见领袖、明星代言等软文的约束。提高经营者准入门槛,采用实名制和注册制。增加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采用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由平台或平台经营者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建立公众监督举报平台,采用客观第三方评价机构对用户进行信用评价。针对UGC社区平台特点建立宣传和交易负面清单及UGC社区平台个人用户信息公开负面清单。明确执法部门,强化相关部门主动联合惩治执法严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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