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型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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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编造虚假事实进行传播,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依据刑法第246条,当网络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应转为公诉。但目前对于何种网络诽谤行为应转为公诉?其法理依据是什么?实践中对于自诉转公诉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少争议。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通过以下四个部分,提出自己的看法。第一部分分析了网络诽谤行为的特征,网络诽谤行为具有一般诽谤罪的特征,并具有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诽谤行为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程度更为严重的特征。第二部分分析了网络型诽谤罪自诉转公诉的法理依据。基于网络诽谤行为的特征可知,网络诽谤行为容易侵犯超个人法益,而自诉难以维护超个人法益,以及自诉举证难的局限性,因此网络诽谤自诉转公诉更利于保护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第三部分整理了网络型诽谤罪自诉转公诉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主要包括(一)“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理解不一;(二)公诉标准模糊不明;(三)以及自诉转公诉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针对第(一)点存在的争议主要是网络空间秩序是否属于社会秩序,以及对于地方政府领导的网络诽谤是否属于“危害国家利益”。针对第(二)点公诉标准的争议,主要是认为目前司法解释的列举规定的标准还不够清晰明确,缺少操作性。针对第(三)点自诉转为公诉的程序衔接,尚无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进行明确规定,自诉转为公诉后原本受害人提起的自诉应如何处理。第四部分针对网络型诽谤案自诉转公诉提出合理的认定路径。首先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应将网络空间秩序认定为属于社会秩序,对于“危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应限定适用为国家领导人,排除地方政府官员的适用。其次,对于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公诉标准进行了明确,将50人以上作为作为群体性事件的数量标准;诽谤信息的点击量、浏览量超过50000次,或转发次数超过5000次,认定为引发“公共秩序混乱”;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确定多人的标准为3人及以上,诽谤信息浏览点击数或转发数达到现有司法解释“情节严重”标准三倍及以上,即诽谤信息的实际点击量、浏览量为15000次以上,或转发量为1500次以上,认定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关于“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将行为对象限制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将地方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排除在外;关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这一兜底条款,确定为受害人因诽谤自杀死亡、重伤或导致了严重精神疾病,以及其他达到与前几款规定具有相当程度危害性的情形。最后,受害人提起自诉后,因案件满足公诉条件而转为公诉的,确定由受害人撤诉的方式来结束自诉程序,进而顺利转为公诉程序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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