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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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渔业法》在2000年的修改中,正式明文规定了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该制度是我国控制渔业捕捞活动、保障捕捞业有序发展的重要渔业管理制度。然而,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规定过于分散,同时该制度的内容中存在一定的逻辑问题,导致该制度实施效果不佳,渔业乱象并未彻底得到有效控制。因此,如何调整、完善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成为了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四个部分对该制度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概述。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是指意图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主体,应当向渔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在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后,才能进行作业的制度。作为一项渔业制度,其特征体现为公共性与私权性并存、自然性与社会性结合、涉内性与涉外性交叉。该制度的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海洋权益的保护都起到了积极作用。该制度起源于投入控制制度的建立,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已逐渐不能适应现实需要,这是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第二部分是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与《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是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框架中的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与政策则作为补充。现阶段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可以区分为准入、监督与处罚三大板块。但问题在于,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在准入制度方面,已成为了实际的双重标准;在监督机制方面,对持证人与行政单位都存在监督不足的问题;在处罚设置方面,对无证捕捞行为与吊销处罚的设置不科学。第三部分是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域外考察及借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都规定了许可证制度,但同时各具特点:美国法律健全但制度较为松散;英国严格实行许可证制度;澳大利亚允许进行许可证转让;日本发展最早同时制度灵活宽松。这些国家在以下几方面值得借鉴:准入制度较为明确,注重保护渔民权利;监督机制体系严格,利用观察员制度与捕捞日志制度加强对渔业活动监督;处罚层次设置丰富,采取了多种形式的处罚手段。第四部分是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我国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现实问题,提出在明确准入主体制度方面,应当推进权属制度确立,限制“非渔”劳力进入,引入市场管理模式;在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方面,应当建立多元监管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注重信息公示公开;在优化处罚内容设置方面,应当加重处罚无证捕捞,控制吊销处罚使用,调整证书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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