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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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专门规定。至此,以《民法典》正式颁布作为上位法依据统筹,以《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多部法律修正案的出台为基本架构,表明我国针对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层面的构建已经完成,然而法律上的应然状态并未完全转化成为司法实践的实然结果,从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商标侵权司法保护现状,归纳司法实践中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困境,进行深入分析,为完善商标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及解决该制度在商标权领域司法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可参考的建议。本文的结构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具体阐述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情况,借助中国裁判文书网,对近年商标侵权涉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进行数据分析,获悉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总体概况。除此之外,通过对所选取的14个典型案例进行梳理,总结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的三个困境:一是适用条件混淆;二是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三是法定赔偿适用泛化影响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第二部分针对司法适用条件混淆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原因并提供完善之建议,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判断标准等。适用条件混淆的原因在于立法层面未统一和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恶意”和“情节严重”的理解存在偏差。在该部分,通过论证“故意”应该作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层面的要件后,分别在主观层面和客观层面对“故意”、“情节严重”进行界定,区分二者判断标准,不仅回应了理论界学者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要件的争论,也为司法实践的应用提供了具体可行的建议。第三部分是针对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确定、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赔偿数额确定问题进行分析。可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灵活确定基数等渠道破解惩罚基数确定之难。关于赔偿系数,确定其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参考因素。惩罚性赔偿系数通过主观恶性及情节严重而确定,这与判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同一,重复交叉的认定将无利于该制度在商标侵权领域的规范适用,因此,这两者之间应有所区别。第四部分则是针对司法适用中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适用关系进行分析、总结,其中法定赔偿偏离兜底救济原则,挤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空间,原因在于法定赔偿被认定同样具有惩罚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高效率和低风险的优势。因此要厘清法定赔偿之功用,剔除其含有的惩罚性因子,还原其作为计算规则补充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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