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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二手房交易数量日益增加,“凶宅”这一特殊现象引发的交易纠纷亦越来越多。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赔偿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因此讨论此类纠纷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对“凶宅”的含义进行界定。随后对现有解决这一纠纷的路径进行对比和分析,阐述自己对处理路径的选择,最后提出怎样避免此类交易纠纷发生的建议。第一部分,“凶宅”交易纠纷概述。首先通过成都发生的案例引出凶宅交易纠纷。然后对凶宅的概念进行界定即凶宅是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同时笔者认为对迷信与民俗的联系与区别进行论述,是论证忌讳凶宅心理是民俗思想的前提。在两者的发展过程中,迷信与民俗相互联系。民俗的根本目的是维持普通民众的生活秩序,具有统一的活动时间和地点;迷信的根本目的在于利用普通民众的无知骗取钱财,在临时的时间和地点举行活动。最后分析忌讳凶宅心理有两种认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忌讳凶宅是一种封建迷信,另一种观点认为忌讳凶宅是一种善良风俗。笔者认为忌讳凶宅是一种民俗思想的体现。第二部分,“凶宅”交易纠纷处理路径之争及选择。目前主要有三种路径,合同法处理路径,认为引发纠纷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凶宅事实构成了房屋的瑕疵,此类合同因具有瑕疵,违背了买房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卖房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侵权行为法处理路径,卖房一方当事人的隐瞒行为构成侵权,买方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法要求卖方承担侵权责任。适用公序良俗处理路径。笔者认为选择侵权行为法和公序良俗处理路径不合理,对合同法处理持肯定的态度。第三部分,“凶宅”交易纠纷的处理原则。笔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供参考。笔者认为可根据诚信原则对此类合同进行解释,以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同时把凶宅交易纠纷中的本质内容认定为是对民俗的违反,在我国现今的国情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笔者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可通过用房屋交易的目的来完善合同,从源头上以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概率,尝试让房管部门对凶宅信息进行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