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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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资源保护现状,我国的环境刑事政策立于“严”的立场对待环境违法行为。立法上,扩大了环境犯罪的适用范围;司法上,部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被认定为环境犯罪。适当犯罪化是环境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我国目前刑事政策的追求,同时,正确贯彻刑法的谦抑性,合理地确定犯罪的范围也同等重要。在环境治理中过度地适用刑法,将预防功能过度扩张,不仅不适宜我国立法模式现状,也有违刑法的补充性和谦抑性,最终也达不到对环境资源的实质性保护。单纯地坚持犯罪化道路是片面的、不客观的,刑事立法应当保持理性。因此,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纳入环境犯罪应当受到限制,克服现阶段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入罪扩大化、立法情绪化有着极强的现实需要。本文旨在寻求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法律控制路径,细化研究环境行政违法与环境犯罪的界线是其关键。通过规范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问题展开研究。本文研究思路如下:首先,对研究所涉概念及相关理论进行梳理,以明确研究对象、搭建理论基础;其次,呈现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现实样态,以证实法律规范层面和法律适用层面均存在犯罪化这一倾向;之后,从刑法谦抑性、人权保障、立法模式及法律实效方面,充分论证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不合理、不正当之处;最后,从程序成因和实体因素两个角度分析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原因,对应地从程序和实体着手,提出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法律控制路径。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对公民自由造成非必要侵害,还与我国刑法立法模式相悖,无法实现环境资源保护实效,应对其进行合理限制。(2)环境行刑衔接程序暗含将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可能,须在环境行刑衔接上嵌入程序正义的基因。(3)环境刑法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和行政从属性,刑事司法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规制中应坚守后盾立场、保持独立判断。(4)应当以危害程度轻重为基础、以行为类型不同作为必要补充,结合环境要素之特质,对环境行政违法行为与环境犯罪进行界分。保护环境资源就是保护生产力,环境资源的保护离不开科学的环境法律体系。准确、全面地认识环境行政管理与环境刑事司法,落实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犯罪化的法律控制,科学界分环境行政违法与环境犯罪,可以为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提供规范指引,定位行政权、司法权在公权保护环境领域的角色,最终实现环境资源保护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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