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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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是我国第四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引进的新型许可制度。普遍认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制度优势。开放许可具有开放性、自愿性和非排他性的特点,虽然开放许可制度与自愿许可和强制许可都有一定程度上的相同点,但其本质与二者皆不相同,是一种新型专利许可方式。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和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激励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都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的运行也已为我国的制度运行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参考。我国专利实施运用面临的主要问题有:专利结构不合理,专利实施运用率、专利维持时间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信息不对称制约专利交易,专利交易市场发展不充分,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职能发挥不充分等。我国立法下确定的开放许可制度有其可取之处,诞生恰逢其时,符合国际惯例,值得肯定。更重要的是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下,要求专利行政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建立数据库和交易平台,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降低交易双方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立法过程中,开放许可制度的条文表述经历了多次修改,可见我国对该制度的建立运行一直处于探索阶段。现有规定下,开放许可的申请与撤回阶段相关规定过于粗略,恐难以执行;明确许可使用费、禁止诉前禁令、专利行政部门职能划分等问题规定不明晰或欠妥。针对即将实行的法律规定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相应的制度实施建议以供参考,以期为我国开放许可制度建设贡献一份力量。就法条细化方面,首先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明确许可费的灵活定价和变价机制。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和回应市场变化的必要,我国也应当增加变价机制。其次,对于申请和撤回条款应该进一步细化。专利所有人和专利申请人均可作为适格主体申请启动专利开放许可。为保持政策的稳定性,专利的撤回设置相应的门槛,并退还补缴减免的年费。赋予被许可人在专利所有人怠于行使专利权利时的诉权,以打击专利侵权,维护专利交易市场。衔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恶意侵权适用以许可使用费的两倍为限惩罚性赔偿。专利行政部门的职权应该进一步明确,坚持“服务交易双方为主,必要时辅之行政裁决”。此外,专利行政部门还应该提供相关交易的文书模板,积极建立开放许可数据库及交易平台,以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降低交易双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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