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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通过国外和我国国家与地方省市的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实践过程和结果,总结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现状和影响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因素,分析谈判对药品价格和销量的影响,在分析影响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因素基础上,为完善我国医保药品价格提供相关建议。方法:使用文献研究法对国内外的药品价格谈判的实践和观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使用SPSS 22.0分析谈判对医保谈判药品价格谈判前后的销量和价格的影响;利用专家评分法和AHP-SWOT模型对影响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分析不同的因素的权重和程度,对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内部外部的优势劣势和机会威胁因素进行分析和评价。结果:我国医保药品的遴选主要为重大疾病、罕见病药物、临床疗效确切但是价格高特点的药品。从遴选的药品中选取临床价值高和使用范围较广的药品纳入到谈判范围,组建专家组对相关药品进行药物经济学和医保基金支撑能力评估,最终由政府部门或者专家组与药品提供商进行谈判。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对医保谈判药品的价格和销量具有影响;我国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内外部环境因素,外部机会大于威胁,内部优势大于劣势,机会因素主要为我国出台相关政策进行医保控费和药品价格管理,符合我国政策要求,同时我国的大病保险制度提供给了基金来源;威胁因素主要为缺乏与医保药品价格谈判配套的法律法规;优势因素主要为我国医保覆盖范围广,基金运行稳定;劣势因素主要为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存在缺陷和不足。结论:应完善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借鉴国外和地方的医保药品价格谈判实践,完善医保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利用我国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广,基金来源和运行稳定的优势和机会,对临床效果明显但是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进行医保药品价格谈判,纳入到医保药品目录在满足临床用药的同时,降低医保药品价格和医保资金运行的风险。我国医保药品谈判还存在许多不足,应该完善相关过程,谈判内容不仅是药品的价格,还应包括技术、经济、服务等方面,谈判主体主要为药品提供商和医保机构,医保机构不仅作为谈判主体,还是参保者的代理人,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作为补充的谈判主体,在药品的准入和评价机制进行药物经济学和临床药物学评价;风险控制机制主要是根据用药人数和支付比例计算医保资金使用情况,如果出现费用较高的情况,要适量提高筹资金额或者调整支付标准,避免影响医保基金的运行;建立动态医保目录,在医保药品协议有效期结束前应该重新对药品进行药物经济学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的药品应该终止合作,并退出医保目录;配套机制应该包括建设信息化系统,了解医保谈判药品的国内外价格,确保医保谈判药品信息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