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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的产生和普及给人类带来的方便快捷无与伦比,但造成的灾难却是无法承受。随着各国经济和机动车工业的高速发展,机动车交通事故作为现代风险社会中的典型危险,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也日益增多,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灾难。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逐渐成为各国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表现为无论是其法律观念,还是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赔偿内容的变化均可谓完整且典型的体现了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发展,是一个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过错推定责任、无过失责任多元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法律观念经历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尤其体现在侵权法功能的演化上。侵权责任作为法律规范责任,不仅是社会控制的工具,同时也是公民实现权利的工具,救济权利的途径,最终还是预防损害、分担损失、恢复先在状态的重要措施。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中外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进行分析研究,研究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工业化国家解决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所形成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借鉴国外的相关理论学说和实务上的处理方法,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及暴露出来的问题,建立符合我国国情而又与世界各国相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本文通过六章的篇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如何构筑更为合理、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制度如何完善、机动车损害赔偿过失相抵制度的适用、如何合理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是否需要制定专门的机动车损害赔偿法、机动车侵权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等问题都做了较为粗浅的阐述。希望通过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的深入研究和司法实务界的不断总结并积累经验,我国能真正建立起一套结构严谨、行之有效且符合我国国情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减少和抑制交通事故的发生发挥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