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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安全的社会环境。法律的任务之一就是保证实现社会安全。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因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本文结合《侵权责任法》,对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探讨和分析。文章分为四章,旨在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第一章主要介绍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制度基础,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概念出发,明确界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相关因素的范畴。阐述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特征.讨论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义务的确定标准。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及确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第二章主要讨论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过错原则,到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错推定原则,我国立法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过错推定原则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下平衡社会利益的最优选择。然而时代在不断地发展着,我们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亦应不断的发展完善。第三章主要讨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权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以及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安全保障义务人存在过错这几个要件中,以如何判断行为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为讨论的重点。第四章主要讨论公共场所管理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并对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立法规定做了着重阐述。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这种补充责任进行完善,即在一般情况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和第三人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在第三人不能足额赔偿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完整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