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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特别是大企业之间的合并,常常会改变市场结构,从而影响竞争。对企业合并的控制,是各国竞争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美国和欧共体是全球最有影响的两个市场和公认的反垄断法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国际组织)。通过对美国、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法中控制合并的实质性标准的比较研究,可以了解他们对企业合并案件的基本态度并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建立提出建议。控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是判断合并是否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损害竞争的标准。“实质性标准”包括两个方面: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对合并的竞争效果的分析。相关市场的界定包括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是控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的第一个阶段,在此基础上,有关机构或者法院将对合并的竞争效果进行分析。“对合并的竞争效果的分析”是控制企业合并的实质性标准的第二个阶段,当一项合并具有反竞争的效果,有关机构或者法院可能会禁<WP=4>止该项合并或者对该项合并提出某些附加条件。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假想的垄断者的范例”是美国相关市场界定中的核心标准,并得到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法的部分肯定。“假想的垄断者的范例”像一面透镜,通过它对所有证据进行考察。美国与欧共体都肯定“交叉弹性理论”(即需求和供给的交叉弹性)在相关市场界定中的基础地位,通过考察产品的价格、物理性能、用途等因素,并从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界定相关市场。尽管在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中,两国对“供给替代”理论的运用有所区别。对合并的竞争效果的评估,美国与欧共体采用不同的标准。美国采用“实质性减损竞争”标准,而欧共体采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然而欧共体近年来对企业合并控制法的改革,特别是对“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的补充定义,使得两国评估合并的竞争效果的核心标准进一步靠拢。对合并的竞争效果的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支配力量、市场进入、潜在竞争、消费者利益、效率以及破产企业等等。美国与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法的发展变化都反映了市场份额以及市场集中度不再是判断合并是否具有反竞争效果的决定因素,而仅仅是分析合并的竞争效果的起点。美国与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法中控制合并的实质性标准,在“相关市场界定”和“合并的竞争效果评估”这两个方面都不尽相同,各有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