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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自然正义”,被美国宪法所确认,并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成为行政法上一条重要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必须符合的最低限度正义的标准,其核心内容是:做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为前需要听取他人意见。通过对核心内容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主要要素包括行政听证、回避、程序参与、信息公开。正当程序原则具有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价值。平等主体间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来表达自我意见、维护权利。但是,一旦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可以基于其拥有的优势地位而剥夺或限制另一方表达意见的权利,此时“意思自治原则”就无用武之地,为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重要权利的实现就必须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规范权力行使的程序,避免权力的肆意行使,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从而保障公民权利。高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师生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直接的影响。高校作为法人对师生进行管理时,根据《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校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干涉。高校有权依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对教师教学、学生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师生相关权益。高校既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是具有高校自主权的特殊法人,身份具有双重性,并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拥有更多的权力(利)。同时,因为高校在管理中受“特别权力”理论的影响,对师生进行的管理时往往具有强权色彩。高校管理中程序缺失,高校行使权力(利)缺少内部和外部监督,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足,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从现行法律法文本出发,并附带研究高校纠纷中的典型案例,高校管理中因为权利义务失衡造成了高校决策不科学、师生权利被侵害等种种问题,高校管理弊端凸显。法律无法及时修改,但现存问题又亟待解决,只有发挥高校自治、自制的作用,实现高校管理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从高校作为一类行政主体角度出发,其对师生的管理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是无可厚非的。高校管理涉及的是公共教育、自主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权,高校管理应被视为公共管理的外延。所以,高校做出的任何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行为,虽然不是行政行为,但也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通过程序限制高校权力(利),保障师生合法权利,如此才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基本职能,真正实现高校法治的最终目标。现在高校已经在落实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但是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现存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实现高校管理中对正当程序原则更好的适用:一是要完善相关的程序立法,为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明确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范围与标准;三是在高校管理中要具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参与权、实行正当听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简述如下: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部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价值、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作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从高校的双重主体地位和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清单两方面入手论述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的观点。分析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的原因及产生的不利后果,为解决高校管理中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必须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第四部分,针对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现存的一些问题,然后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